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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采购 法律有规定细则需出台

作者:孙立群 发布于:2008-10-21 15:5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8年,先是冰灾,再是地震,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不断发生,紧急采购频繁进入政府采购工作者的视野。尤其是在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中紧急采购更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在对于紧急采购的认识方面,在相关法规制度方面,紧急采购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紧急采购分两种
  
  “紧急采购?你说的是哪一个?是法律上规定的,还是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紧急采购?”听到记者关于紧急采购的问题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黄明锦来了个反问。
  
  黄明锦表示,《政府采购法》85条对紧急采购的规定是很清楚的,这个紧急采购不纳入《政府采购法》规范。而同时,在各地的实际政府采购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由于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不到位而临时进行的采购,由于提出采购需求时时间紧迫,不得不采取一些特殊的程序进行采购,“这种紧急采购多数是上级定的。”
  
  黄明锦提出的问题很有代表性。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也认为,紧急采购有两种情形,一是仍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但压缩程序争取时间。如《政府采购法》第30条第三款“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第31条第二款“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算是规定了可以实行紧急采购的两种情况,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二是《政府采购法》第85条规定的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紧急采购。
  
  这两种紧急采购的看法,在业界很普遍,说明了现实中对紧急采购的认识分歧。到底什么是紧急采购?该如何界定?由谁界定?这些问题对于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来说,是迫切需要解决的。
  
  法律有规定 细则需出台
  
  如果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就只有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采购才能称为紧急采购。这种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可以不管,但在实践中,由于紧急采购大多涉及财政性资金,加之政府和社会对廉政建设的强烈关注,都使得紧急采购的监管和操作与政府采购监管操作部门天然联系在一起。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采购似乎有了规定,但也不明确。
  
  “法律对于紧急采购的规定太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曹银发说。与黄明锦一样,曹银发认为紧急采购现在最难的就是由谁来认定,根据什么标准认定。
  
  “由于法律法规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只能由各省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来把握,”曹银发说。
  
  这个把握必须适度,确实需要紧急采购的,要批准紧急采购,不能误事。但也要防止紧急采购被滥用,不然如果有供应商告状,监管部门就有可能担责任。
  
  目前,能找到的国家级的关于紧急采购监管的规定,是《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库[2008]43号)。这个通知规定“在汶川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涉及灾民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活动可以作为紧急采购项目”,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紧急采购的含义。但这个文件只是针对汶川地震这一特殊事件的,不具有普遍实用性,“财政部也没有规定这个文件的相关规定可以适用在其他紧急采购项目中”,黄明锦说。
  
  现有经验可借鉴
  
  实际上,虽然还没有成型的关于紧急采购的细致法律规定,但政府如采购实践领域已经具备了足够多的经验,可以在这个基础上总结出一个好的紧急采购的管理办法出来。
  
  比如,尽管《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只是一个特殊文件,但这个文件已经具备了一些紧急采购管理办法的雏形。
  
  这个文件界定了紧急采购的采购人范围,界定了资金来源,界定了紧急采购项目的类型,也界定了操作中的一些细节如采购人分散采购、双人作业、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监督管理等等内容,在汶川地震紧急采购管理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理解财政部这个通知上也有不同认识。比如,紧急采购到底是该以采购人分散采购为主,还是该以集采机构为主,一些地方就有不同的看法。
  
  汶川地震中,四川省先于财政部一周时间,由四川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民政厅四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抗震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监督管理的通知》(川财采[2008]21号),这个文件也采取了采购人分散采购为主的规定。但在执行中,一些地方表示了不同意见。其中受灾较重的绵阳市在执行中,坚持了以采购中心为主进行紧急采购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紧急采购是政府的公众行为,也必须遵守三公诚信原则。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紧急采购可以不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进行,但政府采购改革进行到现在,紧急采购如果真的完全脱离政府采购的相关流程,肯定会出问题。”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华明结合自身多年政府采购工作和汶川地震期间成功完成紧急采购工作的经验,得出了这样的思考。
  
  据华明介绍,地震发生第三天,绵阳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恢复应急办公,并在当天为被地震摧毁的北川县财政局采购救灾应急平台。采购中心成立了四个业务小组,采购监管部门也同场办公,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15日当天完成了笔记本3台、台式电脑3台、打印机2台、存储2个、传真机2台、打印纸10箱的紧急采购任务,协助北川县财政局启动了救灾应急办公平台,使该县财政局在灾后首次对外开始办公。而同一天,绵阳采购中心还完成了另外两项紧急采购任务。
  
  “绵阳的经验,证明紧急采购和集中采购之间并不存在无法逾越的鸿沟。分散采购为主,还是集中采购为主?牵涉到紧急采购制度的发展方向,需要有关部门在好好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决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如此表示。
  
  “做好紧急采购是一个全球性课题。”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说。他前不久参加了商务部举办对外培训班,培训对象是第三世界国家财政部门司以上官员,在培训班上,学员提出最多的问题都是围绕紧急采购的。“紧急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项特殊内容。正因为《政府采购法》的一般规定不约束紧急采购,所以需要制定特殊的紧急采购管理制度。不要等到下一次大灾来临才做这件事情啊。”他语带迫切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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