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三”强化定点采购管理
作者:易佩富 发布于:2008-10-23 10:0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年来,我国地方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锐意进取、勇于开拓,在政府采购管理的许多方面都实现了严格的规范化管理,但仍有一些地区在定点采购的管理上,还不尽人意。那么,如何强化定点采购管理呢?
推行三项改革
首先,要改革定点采购的定价制度,实行定点采购项目定价由“静止式定价”向“动态式定价”的转变。目前,一些地方在定点印刷、定点加油等项目采购价格的确定上,都是一次性招标定价,这样往往就会一年一个价,甚至于几年一个价。在市场瞬息万变的今天,这样的“死价格”显然违背了市场价格的客观规律,严重侵害了采购人的利益。因此,要建立与市场行情挂钩、与采购数量挂钩的动态定价机制。招标定价后,一旦发生市场行情变化,就要重新进行招标定价,以体现采购价格要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
其次,要改革政府定点采购的日常管理制度,实行由“一定了之”向长效管理的转变。在确定“定点”采购单位时,审查、控制和监督等工作往往都能认真进行,而一旦确定了定点单位以后,就 “刀枪入库、马放南山”,从而形成了管理上的盲区。因此,要实行日常跟踪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发现重大问题要进行及时纠正和查处。
再次,要改革政府定点采购项目的确定制度,实行由“象征模仿型 ”向“应定尽定型”的转变。据了解,目前我国仍有不少地区的政府定点采购工作没有进行到位,搞象征性的定点采购。要充分考虑本地区采购人的需要,必须对那些发生得比较普遍的采购项目实施定点管理,才具有意义。分析采购项目是否具有多次采购和采购单价金额较小的双重特点,只有对那些累计发生金额较大的支出项目实施定点采购,才能抓住重点。此外,还要提高定点采购项目的可操作性,不仅要方便采购人,还要便于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同时还要兼顾到供应商的权益。在此基础上确定出本地区的定点采购项目,才能既避免盲目性,又达到“应定尽定” 的效果。
进行三项建设
在制度建设方面,首先要进行供应商准入和退出相关制度的建设。在加强定点采购供应商准入机制建设上,要全部实现公开招标准入制,杜绝人为“指定”和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在加强定点采购供应商退出机制建设上,要改变以往在一个定点周期内不能取消供应商定点资格的做法,在定点采购供应商中实行淘汰制,维护采购人权益。
在加强定点采购供应商的诚信建设上,要以守法、诚信经营事实为依据,以诚信等级为标准,在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管理上,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机制,建立严格的诚信奖励机制。与此同时,还要在定点采购供应商中大力开展以诚实经营为本,以奉献社会为荣,以科技+质量+价格+服务进行竞争为主要内容的诚信教育活动,以不断提高定点采购供应商的服务意识。
在加强定点采购供应商的信息库建设上,要建立健全供应商的信息库,以确保定点采购单位的选择具有及时性和可靠性。随着社会进步和采购人需要的发展,定点采购项目会不断增加,必须在平时就要掌握和了解一批潜在供应商的信息情况,以便使定点单位的竞标工作透明度更高、说服力更强、好中选优的余地更大。
建立三项制度
首先,要建立定点采购履约情况反馈制度,有效加强采购人和社会公众对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合理制定情况反馈表,采购人及时上报反馈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收到的《履约情况反馈表》中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在此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将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量化,并于每季度上旬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对优秀和差的两类典型还应附上文字说明,从而强化震慑作用。
其次,要建立定点采购合同备案制度。不少采购人以及一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实施政府定点采购所需签订的采购合同不是很重视,成为目前许多地区政府定点采购管理中的一大误区。这种现象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还削弱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实施定点采购中,不论采购数额多少,都要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并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再次,要建立定点采购结算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如果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仍由各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直接进行,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一方付款,使一些采购业务难以置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之下。因此,财政部门要通过严把国库直接支付关,对那些不认真兑现其承诺,或者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采取暂缓支付结算资金或扣除履约保证金等手段促其纠正,以及时维护采购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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