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专家论证机制 严把专家论证关
作者:童起宏 发布于:2008-11-06 10:2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当前,政府采购在诸多环节引入了专家论证机制,如采购前期的采购需求指标歧视性审查,论证采购人是否指定品牌采购等。毋庸置疑,引入专家论证机制是解决政府采购众多环节技术审查把关问题的有效途径,但也应警惕被某些别有用心者利用。如何完善不同环节的专家论证机制,让其更规范,乃当务之急。
有必要建立论证制度
采购项目品种多 由于政府采购涵盖所有用财政性资金支付为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内容包罗万象,而且随着政府公共财政政策的进一步实施,采购项目的品种将日益增多,政府采购必将更多地依赖各行业的专家。特别是在采购需求的提出及论证环节,这一环节的论证结果可能根本性地决定政府采购资金的利用效率。
第三方易于作出公正判断 由于专家是与采购项目相对无关的无直接利益相关第三方,因此,论证结论从客观上更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
当前论证机制存在不足
专家论证组织者不明确 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仅表述“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如何组织专家论证,尤其后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更为关键。专家论证组织工作的效果举足轻重,在很多情况下,甚至直接影响专家论证的结论。如在采购需求审查环节,由于采购需求是采购人提出的,由采购人提供的专家论证意见,意义其实不大。原因显而易见,因为这些论证专家可能是由其聘请并支付论证费用,可能会出现专家附和采购人意见的情况,不能真正发挥专家把关的作用。
部分专家立场不正确 这主要是由于部分论证专家职业道德发生偏差造成的。通常情况下,供应商与本行业的专家往往保持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为了获得有利的论证结果,供应商可能会不择手段进行公关,左右论证结果。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目前,政府采购专家论证制度由于缺乏具体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监督机制没有跟上的问题。如针对专家产生、论证组织、形成结论、费用支付、结果公示等许多细节仍缺乏有效的监督,亟待细化完善并作出相应规定。
为规范专家论证提建议
明确专家论证组织者 总的原则是,根据采购流程不同环节的需要明确组织者。如在需求的提出环节,这一环节的责任方是采购人,则由采购人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从客观上说,邀请专家的情形是,采购人认为自身力量不足以判定采购需求是否科学合理时,必须借助专家把关;又如在需求的审查环节,其责任方是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则应由该环节的责任方来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总而言之,专家论证的组织者必须根据具体需要由其责任方承担组织责任。
强化专家论证活动监督 如前所述,专家论证对于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政府采购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这些环节往往是极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因此,如何加强监管,明确监管责任方,监督专家论证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进行尤其重要,这直接决定了论证结果的公正性。笔者认为,现阶段应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履行其监管职责。
明确专家组成和产生办法 这是决定专家论证成败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方面,专家的学术水平必须与所论证项目相适应;另一方面,专家必须与被评审项目没有利益关联。此外,还要考虑专家论证所处的环节。如在需求提出环节,可以由采购人自行聘请专家,也无须在规定的专家库中产生,但在采购需求审查环节,则必须规定在指定的专家库中抽取,因为在该环节,更重视采购需求公正性的审查,包括有无排他性、歧视性条款等。
建立有效的专家约束机制 由于专家群体身份特殊,且往往以个人身份出现,所受约束较小,所以可能出现某些专家违背职业道德进行评判。如何最大限度地规避这种不良现象,笔者认为,专家退出机制及不良行为曝光机制是比较有效的手段。
增加公示环节,加大透明度 对专家论证结果进行公示,是确保论证结果公正性的一个有效举措。特别是对于政府采购这样一项基于公共财政的制度安排来说,公示更能体现公共财政的意义。在实际操作中,笔者认为,对重大采购需求的提出以及采购需求审查的专家论证结果予以公示,是加大政府采购透明度、维护政府采购权威性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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