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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如何讲“诚信”

作者:陈庆修 发布于:2008-11-25 10:0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市场化的进程中,诚信是一种成本低、效率高的管理手段,也是确保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保持政府采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加强诚信建设除了抓好常规的职业道德建设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完善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各行其责,分工协作,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履行全方位跟踪监督管理的职责。把监管的重点从供应商延伸至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把监管的目标从经办人员转移到单位负责人,把监管的关口从事后前移到事前和事中。对政府采购中的失信行为要认真对待,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严肃处理: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供应商失信行为,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取消其政府采购市场资格,情节严重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对失信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与供应商记录在案,便于有关部门的随时查询,从而增强采购当事人的诚信意识。尤其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过程的监督检查,防止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履约过程中走样变型。
  
  建立供应商资格准入制度
  
  依托社会诚信体系,建立采购商信用档案,主要内容是遵纪守法、商业信誉、履约业绩、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状况,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同时,对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遵纪守法、履行合同、用户投诉等诚信状况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完善采购供应商资料库。诚信体系主要包括评估制度、奖惩制度、年检考核制度和公示制度等。通过对供应商静态资料和动态履约质量的综合评估,划分诚信等级,分类管理,诚信等级高的评标时可酌情加分。当然,供应商诚信等级不是终身制,而是视实际情况变化可以调整,并定期在网路上公布。旨在将那些讲信誉、守合同、质量好、服务优的供应商留在政府采购市场。同时,对那些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守信用的企业或供应商等,应取消其资格,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
  
  建立诚信激励约束机制
  
  诚信激励机制主要有价格激励、定单激励、商益激励以及淘汰激励。对诚信记录好的供应商,应给予适当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仅有激励机制不够,还必须建立惩戒机制。对于失信的供应商应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将其清退出政府采购市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失信供应商的制裁,就是对遵守游戏规则供应商的有力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维护市场游戏规则,为供应商营造平等竞争环境。与供应商诚信激励约束机制配套的是,应有通畅的供应商投诉处理渠道,明确投诉的事项、条件和范围,以便于供应商分清责任,明辨是非,提高投诉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供应商的投诉,及时妥善处理,并给供应商以满意的回复。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实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制度化、程序化。
  
  建立供应商履约质量担保制度
  
  建立供应商诚信履约保证金制度,用经济手段确保诚信制度的落实,确保政府采购产品好、质量高、服务优,能发挥其应有的政策导向作用。依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标准、支付方式与返还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从供应商角度看,应积极推行诚信采购保险制度,对其货物、工程、服务投保诚信险,主动取信于人。这样供应商失信造成采购人利益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不仅有效降低政府采购领域的采购风险,同时也可有效保证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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