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破解当前政府采购问题
作者:王利群 发布于:2008-12-09 14:3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印象最深刻的就是胡锦涛总书记反复强调的“要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胡总书记指出:“要进一步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深刻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规律,继续坚定不移地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具体到政府采购工作中,只有切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查找制约政府采购深入发展的深层体制机制原因,逐步构建起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政府采购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一方面,才能避免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的空洞化、形式化;另一方面,也才能找到破解当前政府采购问题的真正有效手段。
构建政策功能机制
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构建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机制。
当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突出问题,一是经济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粗放,二是发展的资源能源消耗过多、环境代价过大,三是产业素质不高、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四是社会事业发展滞后、民生问题突出。政府采购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自主创新、采购国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将大有可为,也与当前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不谋而合。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充分发挥,既是支持国家经济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切实举措,也是实现政府采购自身转型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越来越受到各界的重视,国务院有关部委也出台了一些支持环保、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的规章,但真正要落实《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各项政策功能,还缺乏具体管用的制度措施,一些政策功能的具体措施比如采购国货,因为涉及因素太复杂而“千呼万唤难出来”。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压力下,更应当大力完善相关制度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上的政策导向和典型示范作用,着力构建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机制。
构建利益诉求机制
要紧紧围绕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要求,构建有利于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畅所欲言的利益诉求机制。
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主体组成了政府采购体系主体,其相互作用决定着采购工作的走向。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利益不平衡,是影响政府采购科学发展和和谐共处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协调思想为指导,从政府采购在维护纳税人根本利益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出发,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构建有利于各方畅所欲言的利益诉求机制,尤其是要大力完善供应商权利救济机制,促进政府采购的和谐发展。
构建监督机制
要紧紧围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当前,中央关于科学发展的重大决策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落实不好,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政府采购作为预防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本身体现的就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也是政府采购的生命力所在。政府采购要健康发展,必须克服当前采购监督主体多元化、监督规则太笼统、监督责任不明确等立法缺陷,以及由此导致的事实上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的弊端,按照使政府采购“彻底阳光”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督主体,完善监督规则、监督程序和监督责任,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政府机关、采购人、供应商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建起真正监督有力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清理法律法规
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政府采购法规清理工作。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废止过时的,完善适用的,创新没有的”方针,加强政府采购法规的废、改、立清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其中最重要的,众所周知,是要解决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关系问题。现阶段,在难以一步到位地使两部法律完全合并的情况下,应当加强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通过下位法对相关问题的明确来促进上位法之间的衔接。同时还应当注意到,《政府采购法》颁布至今已经6年多,司法实践中与《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经常打架的情形可谓不少,但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该法适用问题出台过任何司法解释。因此,应当重视发挥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用,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法律解释或司法解释,促进政府采购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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