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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疑投诉也应“有理有据”

作者:芷君 发布于:2008-12-12 10:3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现在的供应商可不好惹,动不动就投诉。小问题能整出个大毛病,没问题,也能拨弄出几条是非。”日前,一采购办工作人员向笔者大发这样的感慨。引发该人员如此感慨的是一宗关于音像数码产品的采购。该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相关部门立马就收到了投标供应商的投诉,该供应商投诉中标供应商不具有“认可工程商”资质书。相关部门调查后发现,中标公司“认可工程商”资质中虽然没有盖单位公章,但有法人授权签字,是当之无愧的有效证件。而投诉供应商却只有上一年度的授权,没有得到厂家本年度的授权。最终该投诉供应商被处以一年不能参加政府采购的处罚。
  
  当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意识越来越强时,政府采购领域里投诉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在大多数投诉中,投诉的主体都是未中标供应商,而投诉的矛头都直指中标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原因很简单,唯有中标供应商“落马”,未中标供应商才有中标的可能。而代理机构如果在操作流程上有疏漏,在招标文件中有“瑕疵”,整个招标可以推翻了重来,从而给未中标者赢得新的机会。
  
  为了给自己创造机会,不少投诉主体挖空心思地“找茬儿”,这“茬儿”找得用“掘地三尺”来形容也不为过。笔者认为,失败者渴望胜利的心情可以理解,其创造胜利机会的愿望也可以理解。但创造胜利机会一是要以事实为依据,行之有效,二不可操之过急,没有证据就急着投诉。切不可只为了挑毛病,而忘了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存在的意义。
  
  首先,需要弄明白一个问题,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存在的意义是维护所有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必须是采购中确实有不公平、公正的现象出现,才能去质疑和投诉,而不是简单得让未中标供应商去中伤中标供应商。因此,如果没有“铁证如山”的证据,千万别轻易迈出投诉这一步。法律历来奉行“谁投诉、谁举证”,如果举不出来证据,或者举出来的证据连自己都不十分确定,反容易沾染上“来说是非者便是是非人”的嫌疑。另外,在投诉前,最好“三省吾身”,确定自己在竞争中恪守公平公正。否则你可以挑别人的毛病,别人也可以找你的毛病。别没挑出别人的毛病,反被别人揪出了一身的“短”。这岂不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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