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际春:政府应代表公共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史际春
政府采购的本质是一个交易行为,所以要遵循平等、协商、承诺、价值、效率、效益等原则,但是它的一方又是政府,要跟财政和行政组织运作联系在一起,在全球化、市场化发展到今天的情况下,更会紧密的和市场联系在一起。就全世界范围来看,公共开支至少大概占到50%,政府是市场一个非常重要的参与者,所以把政府采购跟《竞争法》联系在一起进行探讨很有价值。
据了解,德国也把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明确地作为反垄断法中的重要内容,无论在学术上还是法律制度上,已明确把它作为反垄断法的组成部分。
虽然本质决定了政府采购是交易行为,但政府应该代表公共利益。所以它既然跟市场结合这么紧密,自然而然地就必须将所承担的公共管理、经济调控与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等职能跟采购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不管理论上怎么考虑,实践当中一定不能割裂合同的民事和行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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