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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际春:政府应代表公共利益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08-12-12 10:3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史际春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发展状况相比其他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先进的国家或地区处于较低的水平。出现这个状况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原因,也有理论上的原因,即政府采购的本质。
  
  政府采购的本质是一个交易行为,所以要遵循平等、协商、承诺、价值、效率、效益等原则,但是它的一方又是政府,要跟财政和行政组织运作联系在一起,在全球化、市场化发展到今天的情况下,更会紧密的和市场联系在一起。就全世界范围来看,公共开支至少大概占到50%,政府是市场一个非常重要的参与者,所以把政府采购跟《竞争法》联系在一起进行探讨很有价值。
  
  据了解,德国也把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明确地作为反垄断法中的重要内容,无论在学术上还是法律制度上,已明确把它作为反垄断法的组成部分。
  
  虽然本质决定了政府采购是交易行为,但政府应该代表公共利益。所以它既然跟市场结合这么紧密,自然而然地就必须将所承担的公共管理、经济调控与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等职能跟采购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不管理论上怎么考虑,实践当中一定不能割裂合同的民事和行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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