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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汉平:救济制度设计符合国际惯例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08-12-15 14:0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院长 杨汉平

  我国在制定《政府采购法》,设置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时,应当考虑了这样几个原则:一是鼓励各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流和沟通,以消除误会和信息不对称,因此设计了质疑程序;二是由于政府采购主要是利用财政资金为整个社会提供所需要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所以基本上决定了由行政机关来主管,投诉也由行政机关受理,由它来判断这个采购合同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此外,行政机关受理更便于考虑包括优先购买国货、支持少数民族企业和残疾人企业、选择节能环保产品等政策功能,把争议解决放在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怎样的合同更符合公共利益;三是考虑到救济渠道中一定要包含司法审查的程序。最终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在合同签定之前,法院可以判决主管部门重新审查这个合同。
  
  整个制度设计是符合包括联合国《示范法》、WTO《政府采购协议》在内解决机制的国际惯例的。以上是个人对我国《政府采购法》救济制度的看法。不可否认,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存在不足,如没有专业的队伍来处理质疑,没有专门的受理投诉的机构,还存在着两法并存的情况,这些都是未来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要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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