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樱琴:采购行为应遵循双阶理论
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副教授 陈樱琴
双阶理论的第一阶是公法行为,政府发出招标公告,规定可以投标的条件,期间有审标的过程(相当于专家评审环节),审标时除了会考虑很多因素,还会决定使用最低价或者其他原则决定由哪家供应商中标。这一决定是行政决定,被认定为公法行为。
在“行政法”里存在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这是台湾在“行政法”里存在双阶理论的基础。所谓双阶理论,是将特定的行政行为划分为不同的阶段,适用不同类型的法律进行规制。具体到政府采购行为,将行政机关在招标、审标、决标阶段的行为视为公法性质,其救济手段为向行政机关询问、质疑、投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将政府采购合同订立以后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的关系视为民事合同关系,按照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予以救济。政府采购行为的双阶理论,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理论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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