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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 杜绝采购当事人钻空子

作者:杨清升 温锋 发布于:2008-12-22 14:4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实施六年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资金,预防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的时间相对较短,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也存在着容易给政府采购当事人投机、钻空的漏洞,这就需要我们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加以杜绝。
  
  供货时间藏玄机
  
  采购人在实施采购前,就已对意向供应商透露了采购信息,这样该供应商就可提早准备。然后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时以时间紧急为由,要求供货时间比较短,这样就造成了其他供应商为了完成采购任务而加紧组织生产,从而增加了制造成本,造成投标报价过高而落标。
  
  针对这一情况,就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避免紧急采购,同时审慎地制定各项技术标准和服务要求,防止对其他供应商构成不公正、不公平。此外还应加强在供货验收阶段的监督与检查。《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由采购人组织专家对采购标的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在实践中也出现过采购人放宽对其意向供应商的供货时间,如果不加强对验收阶段的监督与检查,也将会影响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平性。
  
  货物规格有倾向
  
  在采购某种特殊商品时,由于在该商品生产领域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因而各生产商生产的产品没有统一的规格。采购人就利用这一漏洞指定货物的具体规格,从而对其他供应商形成排斥。有时是采购人为其意向供应商“量身定做”货物尺寸,而其他供应商就需要重新制造模具进行生产,增加了生产成本。这就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要掌握和熟悉各类货物的制造、供应等市场信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效地避免这种现象。
  
  泄露报名致串标
  
  财政部第十八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但没有具体规定是不可以向采购人透露。况且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承揽业务,都在千方百计地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因此,采购人要求获取投标人名单易如反掌。这样不仅容易使供应商之间形成价格联盟,致使采购价格过高。还会造成采购人对潜在投标人的抵制。例如在勘察现场等必要的投标准备工作时,采购人不予以配合等现象。因此不仅要细化完善制度规定,还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实施拦标价,在报价高于拦标价时予以废标,防止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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