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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协议供货“五大难”

作者:黎清华 李生溢 发布于:2008-12-22 14:5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缺乏配置标准 统一优惠难落实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办公用品配置标准,采购人在购置办公用品时,只要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不管是否需要,也不管是否实用,都往高档次和高标准配置,由于品牌和配置的差异,价格往往相差也很大。一方面,不利于节约资金,形成了资产的浪费,另一方面,不利于同类协议供货商品的价格比较,不利于形成统一的优惠价率,也不利于统一的协议优惠价格落实。
  
  供应商虚报价 服务承诺难兑现
  
  由于协议供货招标与实际供货时间间隔较长,招标时,个别供应商以超低价或高优惠率获取中标,作出超出其承受能力的承诺措施,而在采购人要求供货时,以缺货、无利润等各种理由,要求采购人采购其他型号的产品,从而获得较高的利润。有的甚至与采购人串通,以高利润价格卖出商品或进行服务结算,然后按照承诺的折扣率倒推产品进价或服务市场价。
  
  还有些供应商不及时更新价格信息,甚至在一个年度都是一个价格,采购人无法享受到降价的优惠,使得政府采购价反而高于普通消费者购买的价格。还有的供应商以正品的价格或优惠率中标,结果卖给采购人次品,损害采购人利益,因“质次价高”毁损政府采购形象。
  
  采购人意识差 制度优势难体现
  
  协议供货项目和供应商确定之后,政府采购目录限额内商品和服务的采购,采购人有很大的自主权。但采购人对供应商的选择,往往不是以技术、实力、服务承诺、维修、印刷质量高低为标准,而是以与供应商的关系亲疏为准则。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很难在商品和服务质量上认真履约,协议采购应有的价格和服务优势不能体现。更有甚者,有的采购经办人为了一已私利,与供应商串通一气,或搭购其他物品,或故意将批准采购的物品价格抬高,致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节约资金的目标难以实现。
  
  供应商标准泛  招标结果难如意
  
  协议供应商的确定大多通过公开招标完成,但供应商确定的门槛、考核的内容,评标细节如何确定和把握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各项目招标内容由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共同确定,尽量采用通用性较强的内容。但由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层次不齐,虽然考虑了内容的通用性,仍然存在众口难调的尴尬局面。
  
  此外,在评分过程中适度的优惠率不好把握。是以商家的平均报价为适度,还是以市场的某一时段的价格优惠为准,招标机构不好把握,只好根据经验,设定一个平均值,而这一标准值很难说是科学和合理的。因此,导致有的很小的企业以价格优势中标,而相对管理规范履行合同能力强的企业则反而落标。不仅采购人和投标供应商有想法,招标机构也感到结果不甚理想。
  
  执行点多面长 监管难落实
  
  协议供货存在一定周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牌层出不穷、价格变化多端,采购人的需求也是多种多样。这样一来,采购人和供应商都很难及时把握市场价格。加之监管队伍中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对种类繁多的具体协议物品缺乏了解,物价与技监部门也难以全方位控制质量与价格,因此对协议供货价格的监管难到位。
  
  部分协议供货产品零部件多、采购次数多,有的项目还超出了协议报价的范围,价格难把握,有的供应商在实际交易时抬高或变相抬高承诺价格、降低服务质量,监管机构在验收核算时也不好把握。
  
  违规处罚难执行。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使用的法规标准不好把握,同类工作中也没有现存的案例可借鉴,对政府采购违规行为处罚的程序较复杂、时间较长等等,导致了协议供货违规处罚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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