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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齐下实现政府采购目标

作者:魏承玉 发布于:2008-12-23 09:3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目标体系建立后,其制度设计和程序规范等都要全面、完整、系统地体现政府采购目标体系的本质要求,确保政府采购目标顺利实现。总的要求是以实现政策功能目标为统率,强化实现政策功能目标的措施,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实现源头治腐、公共管理目标的方法和途径。
  
  建立保障本国产品购买的政策体系
  
  建立购买本国产品的保障体系,明确购买本国产品的可操作性规程。这个保障体系应包括购买本国产品的的方法、例外原则和外国产品审批办法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关于购买本国产品的方法,至少有这么几种:(1)清单法。按我国产业发展政策和产品发展前途,以及国家安全需要,确定无条件购买本国产品的产业和产品清单,对于清单内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应无条件的购买本国产品。湖北省在2009年协议供应商招标中,就明确规定计算机类只招自主品牌。(2)优先法。对于有些本国产品,在质量、技术、商务等条件相同时,应优先购买本国产品。湖北省在2009年协议供应商招标中,对于拥有自主品牌的汽车、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影摄像机、服务器、办公家具等,在评分标准中,赋予5%的权值。(3)优惠法。借鉴国际惯例,在国际招标中,给予本国产品10%至30%的价格优惠。
  
  关于例外原则,目前主要有两个因素需要考虑。一是特殊项目。如重大的检测、监测、鉴定等设备和物资,应坚持质量、技术标准第一的原则,购买最先进的。因为,这类设备和物资涉及人民的根本利益,例如食品药品检测、环境气候监测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因此,应鼓励购买最先进的。二是紧急项目。对于发生重大紧急情况,应以时间和效率作为政府采购的判断标准。
  
  关于外国产品审批办法。我国财政部已发布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建议将这个办法改为《政府采购外国产品管理办法》,因为在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还存在一个既不是本国产品也不是进口产品的类型,如外商独资企业在国内生产的属于外方知识产权的产品,可将这类产品归到外国产品中去。因此,用外国产品的概念代替进口产品的概念,是比较准确和具有操作性的。
  
  落实自主创新首购订购制度
  
  建立对自主创新的有效激励机制,落实自主创新产品首购和订购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充分发挥政府采购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对于首创和自主研发的性质,属于自主创新产品且符合首购和订购条件的产品,实行首购和订购制度。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和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的行为。实行首购和订购制度,是政府采购激励自主创新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20世纪50~60年代,美国的航天航空技术、计算机、半导体、集成电路等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基本都是靠政府采购首购和订购进行推动的。当前应尽快出台自主创新的类别和目录,确立政府采购激励自主创新的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
  
  强制进行绿色采购
  
  建立强制购买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绿色采购制度。推行环境标志认证制度,完善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将其整合为“绿色产品”清单,制定专门的政府绿色采购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绿色采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政府绿色采购的激励机制,对绿色企业和绿色产品进行科学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类别,分别采用绿色清单法、绿色功能法、绿色优先法、绿色优惠法、绿色标准法、绿色资格法、绿色成本法、最低权值法等方法进行政府采购。建立绿色采购监督机制,对违反绿色采购规定的行为进行有力的惩治。
  
  合并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
  
  理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立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法律体系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包括对“工程”内涵、预算管理、合同备案管理、监督检查、投诉处理、法律责任追究、代理机构资质、信息发布媒体、专家库建立使用等的规定不尽相同。特别是关于政策功能规定,《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采购要发挥政策功能,支持本国产品,激励自主创新。而《招标投标法》则对此没有规定。由于两法存在如此大的区别,又没有协调方案,导致工程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的混乱。一方面无所适从,不知道执行哪部法律是正确的,另一方面为我所用,哪部法律对我有利就用哪部法律,极大地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也肢解了政府采购的规模,使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受到限制。据报道,两部法律的实施条例都已报到国务院,如果两部法律的实施条例还是“两张皮”,不能充分协调衔接,那对整个政府采购的冲击将是灾难性的。建议将两部法律合并为一部法律,因为世界上还没有第二个国家的政府采购工作是由两部法律规范的,所以,两部法律合并为一部法律是大势所趋,早合并比晚合并更为主动。由于法律的合并有一个过程,作为过渡措施,建议在法律上,将《政府采购法》定位为全方位、全过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将《招标投标法》定位为在《政府采购法》下,规范招标投标规则和程序的法律。

实现政策功能是当前首要目标

如何构建科学的政采目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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