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供应商资格审查要认真做

作者:李 杰   发布于:2008-12-23 10:0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审查的主体、时间、程序
  
  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的主体是招标采购单位确定的该采购项目负责人、该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招标采购单位为该采购项目专门委托的组织及专家。确定审查主体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责任,防止滥作为。
  
  审查时间 不管是对供应商资格的预审、初审、复审,还是核实,供应商资格审查主体应给被审查资格的供应商有充足的准备时间。特别是供应商资格的预审应在招标文件出售的时间段内进行,有特殊时间安排的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声明。
  
  资格预审 在公开招标项目中招标公告已经明确设定了供应商资格条件的,不应实行资格预审。其资格审查程序由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文件初审的资格性审查中进行。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应在招标公告中时明示。采用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活动的可以实施资格预审程序。
  
  核实情况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要求对供应商资格进行核实并需到现场或供应商处进行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主体应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如是为了防范供应商舞弊,事先也可以不告知被核实的供应商。当供应商资格审查主体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认为有问题时,应由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复会进行确认。
  
  资格审查的具体实施
  
  对于需要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项目,在发售招标文件前,供应商资格审查主体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初次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是资格证明文件齐全、符合设定条件的,应当场发售招标文件;二是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设定条件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全部补正后应当发售招标文件;三是资格证明文件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且不影响真实性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更正后应当发售招标文件;四是对于不符合设定条件的供应商,在指出其不符合设定条件原因的同时不发售招标文件,并要求其代理人(具体承办者)在有关报名表上签字确认。
  
  为了方便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供应商资格审查主体可采用最简便的方式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主体认为需要当面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面提供。而资格证明文件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主体应当提供格式文本。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