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标准含五个要素
作者:叶军 发布于:2008-12-29 10:5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评标标准应包含那些要素与内容?在目前已经出台的政府采购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即使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没有提及。笔者认为,如此重要的内容,任由操作者按各自的理解去决定和制定是不妥的,难免出现偏差和不公平的现象。因此,必须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将评标标准的要素与内容加以规定。
配合不同的评标方法
评标标准与评标方法不可分开,有怎样的评标方法就应有相对应的评标标准。《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工程类的评标办法有两种,即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发改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笔者认为,这五种评标方法按其评标的重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价格为重点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另一类是以综合性价比为重点的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前者在评标规则、程序、考虑因素上相对简单,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中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后者较为复杂,它是指通过对投标人的报价、质量、信誉、工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按相对权重打分,以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来确定中标者的办法。
所以评标标准的五大要素为:评审因素、权重、分值、加减分条件和计算公式。
五个重要的评标要素
评审因素 由于采购项目不同、评标方法不同,评审因素也不相同。但主要因素是一样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对此作出原则性规定,即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这八大因素是不可或缺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依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增加相应的评审因素。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权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的比重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在实际工作中,可在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情况进一步细化,将受市场供求规律波动影响较大的产品的价格因素的权值设定得高点,一般可在50%~60%之间,反之则低;对于科技含量要求高,需要反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产品的权值可相对高点,可定在30%~50%之间。对于财务状况、信誉情况等因素,凡有资格进入评标范围的供应商,基本上是符合要求的,因此,一般可定在5%~15%之间;对其他一些相关性因素的权值情况,因不直接影响采购项目质量,一般可给予5%左右的权值即可。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过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评委的“可自由载量分”不超过总分的10%为宜,且打分应控制在合理的偏差内,如超过合理偏差范围的,招标采购单位应责成其做出书面说明备查。
分值 分值的分配十分重要。要将所有分合理、科学地分配在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基本要素上,必须科学地分析各个评标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程度,并由此分别确定每项因素在综合评分中具体权值大小和分值的多少。
加减分因素 加减分因素要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要说明加减分分值的条件和理由。在确定平均分值时,必须科学、合理,有法规依据。最高与最低加减分的比值不宜过大,同时要考虑扣分因素,扣分标准的确定也必须有法规依据和事实根据。最高加多少,最低扣多少,满分是多少等必须注明。在计算分值时应将计算方式说明,同时考虑保留小数点问题。
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有所提及。一个是综合评分法,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另一个是性价比法,评标总得分=B/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还有一个计算方式是财库〔2007〕2号文规定的: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满足投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最后一个关于评标总得分的计算方式,评标总得分(商数)=乘权值后的(商务分+技术分+其他因素分)÷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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