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让政府采购更“透明”
作者:微风 发布于:2008-12-30 11:0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江西省财政厅发出通知,规定从12月1日起,将实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公开办法,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计划金额必须在招标方式采购公告中告知各潜在供应商,招标文件中应载明各政府采购项目的计划金额。这一消息让无数政府采购供应商感到振奋。毕竟,因为不了解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而导致报价超预算、最终被宣布无效标的情况并不少见。“预算公开非常有必要,希望更多的政府采购信息都能公开,让政府采购更加公开透明”。一名供应商代表高兴地说。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已在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各地绝大多数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都能做到及时公开,而且不少地方都推出了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北京市去年开始就实行了政府采购预算公开,使政府采购的准确率大大增加,采购效率明显提高;安徽省近日出台规定,凡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除特殊原因外,一律要进行公示,让整个社会参与监督……笔者认为,这些措施值得推广,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应该进一步加大力度。
首先,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现在虽然大多数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都能做到及时公开,但却不乏公告不完整的情况,特别是中标公告,经常有缺少中标供应商地址、中标金额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情况发生。有的地方在采购信息更改后甚至不进行公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因此,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信息更正公告、中标公告、等都应该做到及时发布并且内容完整。
另外,应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弥补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足的情况。比如在对单一来源和进口产品审批时,财政部门不可能了解每一个申请理由是否充分,难免会被一些供应商“钻空子”,而通过信息公开,将申请理由向社会公示,则可以让其他潜在供应商、相关专家和社会普通人士共同参与监督,提高审批的准确性。再比如,现在针对招标文件的投诉越来越多,而且这类投诉处理起来颇费周折,因此,不妨在招标之前设定一个招标文件的公示期,让所有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条款设定是否合理进行事前论证,这样一来,既保证了供应商们的知情权,保证了采购的公平公正,又降低了引发投诉的可能性,减轻了财政部门的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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