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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心路在前方

作者:章家菊 发布于:2008-12-30 11:3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现状与问题
  
  职责地位不对称 基础建设需改进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能代表政府行使采购权,是“受人所托”,这与其他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都是政府机关的模式有所不同。与职责地位矛盾的是,采购中心却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行为,执行国家公共政策,而所有的规则、行为必须得到采购人的认可,采购活动才能继续,采购结果才能得到确认。例如,某项目评审结束后,评标结果四个星期仍得不到确认,政府采购中心上门协调后才了解到,采购人对评审结果不满意,于是以采购资金不到位为借口,要求无限期等待。如此权责不对称的运行机制,实践当中难免出现矛盾。
  
  重负之下的政府采购中心基础如何?一是队伍建设发展缓慢。很多政府采购中心的人员编制还是初期成立时的状况,人员不流动,专业结构得不到改善,业务上得不到培训与指导。
  
  二是硬件设施落后。很多地市政府采购中心处在“小米加步枪”的水平,开标室、评标室等业务场所不合乎要求,信息化程度参差不齐。
  
  三是缺乏激励机制。由于缺乏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政府采购中心经常处于无序的繁忙状态;由于不少公职人员将政府采购混淆于“私人消费”,往往带有明显个人倾向,政府采购中心经常处于矛盾之中;政府采购中心多数是事业单位,但缺乏相应的职称考评,职工晋升很难。重荷之下,干好不奖,干不好不罚,久而久之,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必然受到抑制和挫伤。
  
  管理关系需理顺 机构设置欠严谨
  
  目前,各省市设置采购中心的情况各异,有成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有不成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同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同是政府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不同的省市也有着不同的规格建制,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地市级以下的设置情况相差更大,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存在很大差异。
  
  在同一个国家里、同一部法律下,同级政府设立的机构演变成如此不同的设置,不利于同一项事业的发展,也给实际工作带来了难以避免的负面效应。一是政令不畅。政府采购中心各自为政,各显神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由于管理路径的不同或中断,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已不向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主管部门发文,这些需要政府采购中心执行的文件,政府采购中心看不到,该如何执行。二是业务指导与交流缺失。无法形成垂直管理体系的众多主管部门对于政府采购工作原本就缺乏上级培训指导,又如何对下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基层情况无法反馈到上级部门,业务交流更无从谈起。三是形成新的外行管理内行的局面。最熟悉政府采购业务的财政部门不主管政府采购中心,而让并不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部门主管,如此生疏的业务能力,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究竟有利还是有害?更令人担忧的是,有的地市政府采购业务完全由中介代理,众多中介代理机构都要生存,采购人的业务难以集中,政府集中采购演变成新的分散采购
  
  正视问题才能改进现状
  
  政府采购中心将何去何从?一是工作模式不确定。不少地市正在推行“大中心”的模式,即统一组建招标交易中心,将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统一纳入其中,“大中心”的主管部门又在当地政府的一纸文件中变得五花八门。“大中心”模式似乎解决了困扰政府采购的“工程”问题,但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领导强力推进的“大中心”面临解体的现实。试想当供应商投诉或诉讼时,有关部门能否依据当地政府的一纸文件?按照《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规定,建设、水利、交通、经贸等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相关法律和有关的部门规章至今都没有相互衔接,基层改革出现难以逾越的障碍也在预料之中。
  
  二是集中采购机构出现弱化现象。部分人认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间要竞争,谁为政府部门服务好,业务交给谁;政府采购中心“不太听话”,于是主张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完全交给市场,全部由中介公司代理,政府集中采购规模出现萎缩。
  
  三是缺乏业务管理指导部门。有人认为,构成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快速发展的两大“软肋”是技术手段落后与从业人员专业素养不高。
  
  解决这两个问题并不困难,只要政府重视,依托现有的政府信息化网络,建设全国统一的网上政府采购不难实现;对于人员问题,加强培训,调整结构,引进人才等可迅速改变现状。
  
 对策与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由于没有统一的监管部门,大多数情况下,采购人、主管部门、监督机关都是同一主体,加上一些中介机构为了生存而不择手段,导致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时有腐败问题。《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情况有所改观,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但以上两部法律在监管主体上还是存在差别。为实现统一监管,不少地方政府试行组建“大中心”的改革,但因管理体制不顺畅,出现了更多矛盾和问题。要改变目前的现状,一是要尽早实现《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实现有关部门行政规章的衔接和统一,以及各个部门各地区执法力度、执法水平的一致。二是要提高政府采购中心的法律地位。一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缺乏全局意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漠不关心,国家应采取相应办法改善这种状况。
  
  理顺运行体制
  
  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是否顺畅,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关系到政策功能的发挥,关系到财政支出改革的成败。目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混乱,隶属关系各不相同,导致令行不畅,纵向缺乏业务管理,横向缺乏业务交流。要改变现状,且无论是否由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统一监管,操作机构决不能形成多头管理的局面,必须统一部门,统一管理,并形成上下统一的垂直管理体系,以加强业务管理与指导,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加强中心建设
  
  政府既然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就必须重视并加强政府采购中心的建设,使其发挥主力军作用。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首先是选备好人员,其次是加强思想作风教育,强化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建设,再者要加强考核,如政府采购中心的执法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服务质量、廉洁自律情况等,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及职工奖惩挂钩。
  
  二是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不仅要对现有人员进行轮流培训,还要积极实施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化管理,逐步实现采购操作人员职业化、监督管理人员职业化,建成一支高素质的政府采购专业队伍。
  
  三是加强硬件条件建设。给予必要的物质支持,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特别是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彻底改变一些基层政府采购中心“小米加步枪”的工作条件,实现政府采购工作新的飞跃。(作者系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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