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程序与效率 实现科学发展
作者:贺页发 黄加长 发布于:2009-01-06 11:2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既要讲程序又要讲效率,就必须使程序与效率相协调,在遵循程序和规范化操作的基础上实现效率最大化。而实现这个目标应着力考量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程序设计的科学性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系统性工作,从项目申报开始,必须通过主管部门、采购部门、采购监管机构、执行机构等多个部门的连续运转,还要经过包括合同签订、商家供货、货物验收等多个环节才能完成,只要其中某个部门或某个环节的工作不科学规范,时间效率不高,就会影响到整个采购工作的效果和时间效率。
所以政府采购程序与效率相协调首先要有科学合理的采购程序规则,有一套务实高效的运行体系作保障,尽可能地缩短、简化程序环节的链条,尽可能地减少采购工作中的审批事项和工作职责的重复交叉,最大限度地为采购人和采购工作提供便捷有效的运作机制,这是确保政府采购程序与效率相协调的基础和前提。
目录与标准的合理性
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是推行政府采购的一个核心依据,目录以内标准以上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由于采购单位需采购的项目很多,而我国的采购尚未实行实物配送制,采购预算的刚性又不强,因此对哪些项目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由哪一级采购机构来实施采购、多少标准以上应该纳入政府采购就需要认真研究。如果规定不合理,采购权限划分不切合实际情况,教条行事,甚至抓小放大,频繁的报批授权,不仅难以形成采购规模优势,导致程序混乱、降低采购效率,还会挫伤采购人的积极性,影响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方式选择的多样性
政府采购在具体操作时,选择不同的采购方式就有不同的采购程序,其管理环节和交易过程也有所区别,这是影响交易效率提高的一个瓶颈。所以提高效率必须从实际出发,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框架下,针对不同采购项目的特征和采购人的特点及要求,不断探索、适时创新开辟出可供采购人选择的多种采购模式,如不断优化协议供货、加大定点采购项目、改进跟标采购操作、实行网上交易采购、开展实物招标等等,显然有利于采购部门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促进采购程序和效率的协调。
权限赋予的针对性
目前政府采购权限比较集中,国税系统主要集中在总局采购中心,少部分项目由省局集中采购,省以下只有分散采购项目。而高度集中下如果缺少必要的灵活性,实际操作起来就会遇到很好障碍。比如采购人需零星采购少量通用性项目和临时性项目,如果按正常管理权限实施采购就难以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及时性就得不到保障,操作起来也很不顺畅。这就需要在采购权限上进行一些必要的拓展,探索一套有针对性的、适合实际工作的授权管理办法,让采购人在必要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当地政府的采购成果,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采购效率。
电子化的广泛性
政府采购充分运用电子化手段是必由之路。政府采购信息化具有快捷、广泛和客观不受人干扰的优点,不仅能方便采购人履行政府采购的程序,而且还能大大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所以打造更为宽广的政府采购信息化立体服务平台,进一步拓宽网上交易服务的范围,使其能覆盖到集中采购的全部目录项目,同时打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地域之间的界限,实行跨部门之间和跨省之间的供应商信息、采购技术信息、市场资源信息的互通与共享,无疑可以在遵循采购程序的基础上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采购人员素质的熟练性
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的业务性工作,它涉及到经济、贸易、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知识,政策性强而且情况复杂,这就要求管理、执行和评标人员不仅要精通政府采购理论,熟悉政府采购法规,还应掌握招投标、合同管理以及市场分析与判断、缔约与履约验收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法制意识、责任感和事业心。
如果采购人员精通业务、熟悉程序,就可以大大节约各环节作业时间,同时还能抓住采购过程中重要环节和关键点,如采购人员对货物的性能或服务的性质熟悉,就可以提高制作采购文件的效率和质量、缩短对供应商资格审查和评标的时效,同时还可以协调处理采购运作中的各种关系,促进整个采购效率的提高。
(作者单位:江西省国税局集中采购中心)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县级公务用车采购“三难”
下一篇:项目验收的注意事项及政策建议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