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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采购中心刘恒斌:处理好“四个关系”

作者:罗瞻/整理 发布于:2009-01-09 15:3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一)集中采购机构“小环境”与政府采购“大环境”的关系。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各级政府采购机构在工作中深深感到,影响政府采购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与问题逐步突显出来。如法律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机构设置不统一等。这些涉及政府采购体制与机制“大环境”的问题,必然要波及和影响集中采购机构“小环境”的工作。
  
  面对目前政府采购的“大环境”问题,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来武装头脑,经得起坚持原则的考验和工作实践的检验。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制度需要人来执行,只有每一个人、每一道关口都负起责任,不折不扣地按制度办事,按规定执行,才能保证我们的程序和制度不走样。
  
  (二)政府采购“下游”与“上游”的关系。按照《政府采购法》关于“管采分离”的要求,全国各级政府采购普遍实行了监督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就政府采购整体工作而言,监管部门为“上游”,集采机构为“下游”,只有相互配合,才能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深入发展。就集中采购机构而言,要在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就必须从大局出发,对在采购执行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主动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沟通和协商,以诚意来赢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
  
  (三)规范与效率的关系。规范和效率可以说是政府采购的生命所在,二者缺一不可。没有规范操作,政府采购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没有一定的采购效率,政府采购就会挫伤采购人的积极性,难以扩大规模。规范和效率同时又是矛盾的对立统一。规范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与单位自己采购相比,在采购效率上难免会有延迟。但是,提高效率只有在规范的基础上,尽可能简化程序,最大限度地缩短采购时间,以保证采购人急需。否则,不顾规范,一味地讲提高效率,就会使政府采购失去存在意义。因此,强化对采购单位的预算管理,将向采购执行机构下达单项采购任务逐步改为整体采购计划,从根本上改变目前“一单一批”、“一单一采”的局面。
  
  (四)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的关系。政府采购最终的目标是为采购人提供采购服务。服务质量的高低应该以是否满足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为标准。
  
  首先,要悉心掌握采购人合理的需求,准确设置技术参数和分包方案,认真研究和编制采购文件,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其次,要引导采购单位申报、购买和使用国货等,发挥其政策功能作用。三是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等方式,加强与采购单位的沟通,赢得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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