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采购现状与对策分析
作者:于立林 发布于:2009-01-15 10:0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基层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认为这是阻碍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何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笔者试从现状开始分析。
法律规定有混淆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但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如果是使用财政资金,就应该执行《政府采购法》,而《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这就出现了所谓的“两法打架”的现象,同时也给各地工程政府采购的实施带来了混乱,对于工程采购是否应该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及如何纳入至今没有明确说法。
集中采购流于形式
以实际工作为例,工程类采购项目均使用财政性资金,但预算额度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操作,预算额度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则由具有工程招标资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操作。集中采购机构操作的项目大多是室内装修改造项目,院内道路平整项目,绿化项目等,数额较小,可以说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并未真正展开起来。
笔者认为,这样做有很大的弊端。因为社会中介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能拿到后续项目,会迎合采购人的需求,在编制招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无论采购人意见是否合法合理都一味执行,甚至出现暗箱操作等问题,使招标投标变成走过场、走形式,导致财政资金在合法外衣下大量流失。
由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操作的工程采购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府采购。而集中采购机构是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的事业单位,在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三公”原则和充分发挥政策功能方面具有非常大的优势。经过几年的发展,各地的集中采购机构无论从人员素质到硬件配置都有了很大的提升,如果政策上没有障碍,是完全能够承担起工程采购重任的。
长期以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的监管部门,工程类项目招投标要到当地的建筑市场,由建筑市场进行监管,同时建筑市场要向中标单位收取一定额度的管理费才给中标单位发放开工许可证。集中采购机构虽然有组织招投标的能力,但无权给中标单位发放开工许可证。没有开工许可证,中标单位无法开工,否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必然受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重罚。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出现了前文所述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操作,200万元以上项目由社会代理机构操作的情况。
如何破解工程难题
首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该积极主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衔接沟通,向他们宣传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支持,深化认识,统一思想。要使他们认识到,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的首要任务,而要想扩大政府集中采购规模,就必须将工程项目纳入到政府采购,对原来得分散采购模式进行彻底的变革。
其次,要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工程政府采购中的职责,建立目标明确,关系和谐的操作机制。具体职责分工是: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审核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等;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对省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下达的采购项目依法实施集中采购,主要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办法的确定,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招标文件答疑,组织评标等事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工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的制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
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经验来看,工程采购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难点,如何理顺政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既确保工程质量,又节约财政资金,是做好工程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关系理顺,职责明确,其他细节问题则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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