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因素影响采购效率
作者:黄明锦 发布于:2009-01-16 10:3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孜孜以求的命题,影响政府采购效率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法律因素
候标期及信息公告有法定时限 法律规定了六种不同采购方式的时间要求,尤其对招标方式规定了20天的候标期,如此下来,一个项目完成最短需要40多个工作日。同时,《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无疑相应延长了候标期。
《政府采购法》与其他法律不甚协调 如《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并存的结果形成了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两大组织体系,缺少统一、权威的管理监督机构。由于管理各方掌握的原则不同,依据的办法各异,对监督管理的内容、范围、程度没有统一的规定,增加了工作矛盾,导致效率低下。
组织因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性、合理性的影响 根据现阶段我国国情和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知程度,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实行集中化和分散化混合控制管理模式,由此形成了财政、发改委、建设、交通等平行配置但职责交叉的管理体制,致使政府工程采购管理主体不明,“政出多门”,各行一套,各行其是。随着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尤其是政府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等问题上,在监管理念、中标原则、法律责任等问题中,建设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存在分歧,造成实际工作与统一、规范、高效的采购要求相距甚远,也给科学高效、规范管理造成了困难。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的多头决策增加了法律法规协调的复杂性,降低了政府采购的决策效率和执行结果,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组织方式影响 主要是指政府采购集中与分散两种模式的划分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人们的认识水平和适应监管水平。一般而言,集中度高则效率低;反之,效率可提高。
采用方式选择 坚持优先使用招标采购的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数额较小的项目也采用招标方式是否最佳?这个问题值得商榷。
预算或计划编制是否到位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没有编制或编制简单粗糙、不完整,预算项目、计划项目不全、不细、不明确,使政府采购预算缺乏可操作性,采购计划性不强,采购批次多,无法形成规模效应等现象和行为较为普遍。
采购需求不明确,变化频繁 有的采购人以紧急采购为由,要求自行采购或仓促组织采购,周密性不够,导致采购失败。某省曾经有案例,采购计划下达后,采购人多次要求改变采购的货物需求条款,但直到采购文件发出、受到供应商质疑后,才把不合法、合理的资质要求去掉,导致截标时间一拖再拖。
付款条件要求过高 政府采购有财政拨款作后盾,一般而言,资金筹措没有问题。但实际工作中,在采购文件的格式合同条款中往往设有预付款,并且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数量不等、数额不菲的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供应商采购成本过大,导致采购失败的次数越来越多。一个项目往往经历公开招标或再次公开招标,才有可能转为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相互叠加,致使采购时间长达二至三个月。
准入门槛过高 不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为达到目的,将一些不合理要求设置为门槛,如资质要求、注册资金甚至过往业绩等。而在某个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屈指可数,废标后再降低门槛,必然耽误宝贵时间。
市场供求因素
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规模和政府采购规模关联度较高 越是经济发展水平低、采购规模小的地方,潜在供应商和竞标供应商也相应少,竞争不充分,采购失败的风险上升。
垄断行业导致竞争不充分或采购失败 公检法、农业、卫生等部门由于行业特殊性、准入条件较高,行业垄断特征较为明确。
管理因素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服务水平决定效率高低 由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准入门槛偏低,从业人员资格制度尚未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没有完善,导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体素质不高,在采购组织效率、技巧、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前期市场调查、分包等存在较大缺陷,每个环节均存在较大漏洞,经不起推敲,因此,导致质疑、投诉案件上升,拉长了采购周期。
监管水平尚待提高 《政府采购法》出台五年多,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从事监管的人员从业时间长的不过十余年,而且大多从财政部门转岗,并且因为该行业较高的风险系数,交流换岗较为频繁,加之高校未设立相应专业来培养专门人才,监督管理部门执业水平不高,或者带有强烈的行业、地域色彩、行政干预较多。监管方法不当、程序不规范、处理结果不客观等情况,致使采购代理机构无所适从。
供应商投标技巧因素
政府采购供需双方需要密切配合,在法律框架内完成交易,供应商的投标技巧尤其重要。
一种情况是投标技巧不高,导致采购失败率较高,常见的错误主要表现在:一是编制的标书不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商务条款;不满足技术条款,未能对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二是投标书不符合基本形式的要求,如未按要求进行密封、标记、逾期送达、无有效委托书等;三是业绩资料不能证明其有效性;四是提供的财务报表真实性较差;五是投标样品粗制滥造或质量低劣等,都有可能导致废标。
另一种情形是不少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研究不透。虽然不少供应商维权意识较高,但对维权技巧、途径、法律法规要求不甚明了,“出现中标也告,不中标也告”的现象。如多头投诉,事实与依据不充分,凭空揣测等,当监管部门、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取证后才发现为无效质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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