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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科学发展观 需政采各相关当事人忠实履行职责

作者:王琦 发布于:2009-02-17 10:3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机构和相关当事人忠实履行职责,加快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构建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相互制衡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共同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正义,推动政府采购科学发展。
  
  相关当事人的职责和义务
  
  政府采购活动链条长,涉及部门及人员多,每一个环节都包含许多工作内容,每个环节中的相关当事人又不同程度地行使一定的权力或履行一定的职责,每个环节权力的行使或职责的履行都会对实现政府采购公平和政府采购科学发展产生影响。
  
  采购人的权力和义务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采购人主要拥有以下权力:一是作为采购标的的需求者,在缺少统一采购标准的情况下,拥有采购需求、采购标准等实体事项的设定权和采购文件的最终审定权;二是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成员,拥有直接参与评标决策的权力;三是作为采购标的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在目前尚未实行第三方验收制度的情况下,拥有合同履行和验收权。
  
  按照权责对等原则,采购人在维护政府采购公平正义、推动政府采购科学发展方面主要负有下列义务:一是负有保证其所设定的采购标准、采购条件等实体事项公正的义务。二是负有公正地参与评标,维护评审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公正的义务。三是负有按照合同约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保证最终采购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某些实行代理机构参与验收的地方,应当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承担保证采购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义务。
  
  监管部门的职权和义务 《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权。负责制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负责审批、下达采购预算和计划;负责采购类型管理,审批单位自行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负责采购方式管理,审批采购方式变更;负责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负责处理供应商的投诉等。
  
  按照权责对等原则,监管部门在维护政府采购公平正义、推动政府采购科学发展方面主要负有从制度机制上维护政府采购公平正义的义务:保证所审批或者所确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类型、采购要求等事项公开公正的义务;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情况的监督管理,约束其公正履行职责的义务;加强政府采购专家队伍建设,对专家库合理分类以保证能够随机抽取到专业的专家,并对专家的评标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促使其公正行使义务等。
  
  集采机构的职权和义务 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集中采购的代理机构、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或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任务和确定的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采购中心的法律地位是集中采购的组织者、服务者,没有行政管理和决策职能,主要履行协助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协调组织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答复供应商质疑等职责。
  
  政府采购中心在维护政府采购公平正义、推动政府采购科学发展方面主要负有下列义务:一是负有保证采购信息、采购文件公开性的义务,使所有供应商都能够机会均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二是负有保证采购程序合法公正的义务;三是负有对供应商名单和供应商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评标委员会的权力和义务 评标委员会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决策者,独立行使评标决策权。评标委员会负有公正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评标决策权、维护评标结果公正的义务。
  
  供应商的权力和义务 供应商享有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竞争的权利,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权力,以及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等。
  
  供应商在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方面也负有义务,主要是诚信投标、诚信履约的义务;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质疑、投诉等权力,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正义。
  
  社会代理机构的职权和义务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经财政部门审定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履行与政府采购中心相似的职责。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它们在维护政府采购公平正义、推动政府采购科学发展方面也负有与政府采购中心相似的义务。
  
  应当解决法制建设的矛盾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规范政府支出管理的制度,是对长期以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责所进行的采购行为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采购权力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在调整过程中难免会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当解决好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的矛盾,加快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
  
  加快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政府采购作为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进行的活动,没有政府采购法制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就难以有效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正义和实现科学发展。当前,应当针对政府采购实践活动的需要,修订《政府采购法》,使之成为更具科学性的政府采购基本法,并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运行规程,统一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实施办法;制定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范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统一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制定并不断完善采购标准、采购条件、评分因素和标准编制的具体规定等。
  
  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 我国的政府采购体制分为监管层面和执行层面,目前在监管层面形成了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的上下统一的监管体系,但在执行层面仍然比较混乱,各级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与监管部门认定的社会代理机构并存的局面,其科学性、合理性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规范执行层面管理体制迫切需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明确集中采购机构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如果集中采购机构还有存在的必要,应当尽快统一其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改变目前隶属关系各异、规格性质不一的现状。二是,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如果将集中采购机构等同于纯粹的代理机构,就失去了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意义。为此,在法律上,应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使其既受到监督制衡,又具有监督制衡的能力,成为政府采购监督制衡机制的有效环节。三是,加强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目前,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制衡机制确实存在区别,但不可否认,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比集中采购机构难度大。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很难实施直接监督,或有的公司可能今年注册明年注销,今年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明年没有。
  
  构建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 政府采购活动作为相关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过程,各个环节的工作都应当建立制衡机制,都应当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制衡机制应当是多层面、多环节的监督制衡机制。
  
  首先,建立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从制度上保证采购人、监管部门、执行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都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置于广泛的监督之下。其次,建立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在切实保证政府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的前提下,构建每个环节的机构和人员都既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又承担义务,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三是重点环节的制衡监督机制。对于采购类型审批、采购文件编制、评标决策、合同履行验收等重点环节,都应当建立公开透明、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
  
  加强采购预算和计划 没有预算的政府采购是不完整的政府采购,没有计划的政府采购也不是真正意义的政府采购。但缺少统一的采购标准,采购标准只能由采购人自行设定,这是现阶段影响政府采购公平正义、科学发展的重要原因。
  
  缺少采购标准,就难以编制可执行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难以避免临时性、小批量或者单件采购,这种状况必然影响政府采购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政府采购的科学发展。因此,应当重视和加强统一采购标准的制定,加强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逐步提高按照统一标准采购的程度。
  
  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 政府采购实行专家决策,目前存在的普遍问题是专家权责不对称、专家数量不足、分类不合理,专家问题成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正义、推动政府采购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应当把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摆上重要的位置,进一步明确专家的权力和责任,使其权力与责任对称;进一步扩充专家队伍,确保有足够数量的专家可供随机抽取;对入库专家进行合理分类,切实细化到专家的具体专业,确保能随机抽取到与具体采购项目专业真正对口的专家,评标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能够“叫得响”,保证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对专家履行职责行为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培训考核,提高专家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评标能力。(作者系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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