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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现象有悖落实科学发展观

作者:赵昌文 发布于:2009-02-23 13:3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政府采购领域在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由来已久,是有悖于科学发展观宗旨要求的。
  
  法律衔接不到位
  
  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强化执行力度,是政府采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政府采购要健康发展,制度建设是保障,政府采购法要求的立法宗旨,机构设置,采购范围,公平竞争,政策功能实现,采购方式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等方面的规定,怎样才能变成社会自觉遵守的内在动力?光凭口头禅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最重要的是设计好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障执行措施。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衔接不到位的问题,直接导致政府采购制度和市场的分裂,法律制度如何完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问题。
  
  工程采购游离于外
  
  工程采购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该是政府采购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是影响政府采购规模提高的瓶颈因素。为什么不能从政府采购发展大局考虑,进行彻底改变?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的范围的规定是很明确的,特别是对工程采购的范围的界定更是无可挑剔,但全国的工程采购真正纳入政府采购的非常罕见。除了部门利益难以放弃外,各地领导是不是也有责任?假如工程采购进入政府采购的轨道了,媒体上不断出现的所谓领导定工程建造、承包商的现象就不会大量发生了。正因为工程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才衍生出各地所谓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本来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就是各级财政部门,现在又来叠床架屋,这显然不是在践行科学发展观。
  
  集采机构设置不合理
  
  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不合理,影响政府采购宗旨实现,以人为本的积极性明显受到压抑,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目前集采机构建设五花八门,少数还设立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的甚至还设立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内,这两种机构设置明显是违背采购法要义的,管采不分,是不科学的,在社会上就没有说服力,群众自然就会想到分散腐败变成了集中腐败。当然除此两种模式以外,尚存在诸多的集中采购机构隶属模式,但不管如何设置,政府采购好象“离开政府远了点”,公共财政的功能实现遇到了或多或少的阻碍。
  
  集中采购的机构设置如何才能真正步入科学规划轨道,主要应体现三点:第一,集中采购机构要归入各级政府管理,这样的政府采购才是名至实归,各地已经有过成功探索,并且正在继续影响着政府采购领域的改革思潮;第二,全面统一机构设置模式与编制,取消各种不利于政府采购健康发展的设置模式,从争权夺利的部门利益中脱身出来;第三,以机构设置的统一,引领集中采购领域指导性工作网络建设,摆脱一盘散沙和各自为政的尴尬局面。
  
  中介机构太多
  
  社会代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的交叉重叠,致使代理业务出现了混乱局面,根源在哪里?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为什么就这样轻易被改变了?只有彻底理顺关系,动大手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而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中采购目录,一般是比较全面的,几乎涵盖了政府应该实施的采购行为,如此各级中介机构应该就没有多少生计了。但实际上各级财政部门在大量审批中介机构,这样的行为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发展的科学规划需要慎重考虑,这样也不利于实现集中采购作为政府采购主渠道的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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