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救市”采购要防地方保护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9-02-23 13:3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通过政府采购手段拉动经济发展是应对全球金融风暴冲击的有效手段。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制定的“救市”采购政策却极不规范,形成了地方保护,不仅剥夺了外地供应商的正当权益,还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形象,必须予以规范和纠正。
  
  “救市政策”中的地方保护问题
  
  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由,要求采购当地企业产品。一些地方变相利用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功能,如有的默许或明确要求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只要采购项目中的产品当地有生产或有供应企业的,就可以不必通过对外公开竞争的手段而直接采购当地企业的产品。这种现象在不少的地方都存在,涉及到的产品或服务也很多。如,限购地产汽车、限用本地建筑商等。这些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不仅直接侵害到了外地供应商的正当权益,丧失了政府采购的外在形象,还会滋长了本地企业欺外、排外的恶习,同时,还会使当地的一些中小企业养成一种怕竞争、靠照顾的坏习惯,反而使他们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更加缺乏甚至于丧失竞争力,从长久来看,不是一种好的经济刺激方案。
  
  以落实节能或环保政策为名,指定采购地方品牌。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先后研究出台了节能环保的采购政策,可在不少地区的实际采购操作过程中,只要这些清单目录中有当地产品的,就直接采购进入清单目录中的当地产品,而没有再经过投标、竞争、评标等法定的采购操作程序,从而为指定采购地方产品找到了借口。对此举措,投诉案例较多,诱发的矛盾和纠纷也不少。
  
  以保护环境为借口,变相抬高外地商参与的门槛。不少地方在对一些较大规模项目的采购活动中,以保护地方环境为由,对外地供应商提出更加严格或苛刻的环境保护要求,使得外地供应商无力再参与相关的采购活动,这样就把“环境保护”政策作为外地供应商跨进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筹码”或“调节指标”,变相排斥了外地供应商介入当地的采购市场。这种在采购政策的执行上内外供应商“区别对待”而不能一视同仁的做法,随意性大、歧视性强,严重地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公正形象,必须改正。
  
  以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为名,默认采购项目不对外开放。不少地方往往以解决本地下岗职工重新就业问题为借口,本着“肥水不外流”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明确规定,将政府采购项目中凡是本地企业能够供应的,都限由本地企业参与投标,其采购信息亦不得向外界发布,这就直接排斥了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是一种标准的地方保护主义。
  
  保障救市采购客观公正的措施
  
  未公开的救市政策不得作为评标依据。应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特别是对涉及“救市”方面的政府采购政策或规定,其设定的依据、目的和要求等,都必须向社会全面公示,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各种未经公开发布的地方政策规定,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特殊的“救市采购政策”,必须听证。采购人等如果要对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必须要先行举办有采购监管机构、采购操作机构、供应商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以讨论其“特定条件”的设定是否规范合理、是否公开透明等,这样才能确保所有的供应商,无论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都能公平、统一“门槛”。特别是“救市”方面的采购政策,如果将其视为“政治”政策,不但参与制定的人员少,而且还要强制性地推行,政策很可能就会丧失公正性。
  
  对“救市采购政策”要落实“监管责任制”。对保护和垄断地方采购市场的各种性质的采购政策,上级采购监管部门应该予以制止,真正承担起“依法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必须要建立起执法岗位责任制,谁执法监督,谁就负责其效果,同时要承担其责任。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