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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如何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

作者:王虎 发布于:2009-02-24 11:1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越来越受到工程招投标当事人及监管部门的重视。在此就资格审查的方法、程序及投标人产生的办法等问题,与大家探讨。
  
  资格审查的方法及内容
  
  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按照时间先后可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预审和后审这两种审查方法各有利弊,招标人在招标时,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资格审查。
  
  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主要有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两种。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小组对投标申请人的书面资料审查一般包括,投标申请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施工安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委托书,投标申请人近二年承接过的类似工程业绩及项目经理近二年的工作业绩,拟投入招标项目的施工主要技术人员情况和机械设备,投标申请人近二年的财务状况(财务审计报告)等。
  
  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指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小组到投标申请人所在地、在建项目现场和已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考察投标申请人和项目经理的施工业绩及技术水平。实地考察主要包括经济、技术及管理人员情况,施工机械配备情况,施工现场的文明情况,安全设施情况,项目经理在岗在位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对已完项目的实施及使用情况进行考察走访。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近期奖惩情况的了解可以通过走访投标人的行业主管部门、质检、安监等部门进行。
  
  资格审查的程序
  
  对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主要通过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来进行,由此确定合格的投标人,审查的程序主要包括:必要合格条件审查和附加条件审查两种。
  
  必要合格条件审查。必要合格条件审查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资质、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具有营业资格,异地投标的是否办理市场准入手续等。必要合格条件审查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合格性审查是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一般符合性审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即为不合格。
  
  可选条件审查。可选条件审查是在必要合格审查基础上的特殊条件审查,且只对通过必要合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进行审查。招标人可以针对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提出一些特殊要求。如投标申请人近二年有类似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近二年施工过类似工程、省优、市优工程等。当然,可选条件不得为保护本地区、本系统或某一特定范围内的投标申请人而设置。
  
  确定合格投标人的方法
  
  经过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小组的必要合格条件审查后,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允许招标人再增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以达到减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的目的。
  
  计分排名法。采用计分排名法的,由招标单位按照投标申请人从高到低的得分排名顺序确定最终投标人。计分排名的内容一般包括: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企业信誉(“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等)、项目经理信誉(“优秀项目经理”称号)。近二年内企业及项目经理受处罚情况,企业财务状况,技术装备水平以及招标单位实地考察情况。
  
  随机抽取法。采用随机抽取的,由招标单位按照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在有形市场内,并在招标监督部门及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的监督下,从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最终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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