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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报价”的危害与成因

作者:汪鑫文 岳利群 发布于:2009-02-24 11:1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中不时会见到“零报价”现象。正确看到“零报价”问题,是做好采购工作的需要。本文着重解答“零报价”的危害和成因。
  
  “零报价”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
  
  在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未对“零报价”提出明确解释和应对办法,但“零报价”的确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等三部法律。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零报价”从某种程度上违背了《政府采购法》提出的“公平竞争”的原则,造成采购市场的混乱,扰乱采购秩序,给正常的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零报价”产生的原因
  
  法律法规缺失。我国政府采购行业目前还处于成长阶段,经验不足导致建章立制不够完善。虽然“零报价”有违《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等三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但《招标投标法》中并未对“零报价”作出相应明确司法解释,极易被投标商以成本价投标、略低于成本价投标、捆绑项目投标或虚报实际成本等方式规避;《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虽涉及到“零报价”的行为特征,但并不完全适用于采购行为中的“零报价”投标现象,且同样容易被通过合法途径规避。大多数中央及地方政府采购机构所制定的采购制度和规范同样未对“零报价”或类似行为有明确的约束门槛和惩罚机制,对如何应对该现象的发生也没有相应举措。
  
  项目性质独特。出现“零报价”的采购项目通常具有关联性、延展性、排他性等特点。出现“零报价”项目往往不是孤立的单一项目,而是与其他若干采购项目有较强关联关系,并能够对其他项目的采购产生关联性影响;延展性是指该项目在供货、调试安装、承诺服务等环节之外,会产生除投标价格外的额外支付效益;排他性则是该项目的技术要求标准较高,通常一家或两家供应商中标该项目后,受到知识产权或技术壁垒影响,其他供应商较难就相关兼容项目、后续补充项目或该项目本身的维护等服务展开工作。
  
  采购操作不严谨。招标采购单位进行采购项目分包时没有考虑到与其他采购项目及采购项目内部各包的关联性、后续采购项目延展性问题,或错误采用了采购方式,或招标指标设置得不够标准化通用化,或将某些采购内容单独建包,或在标书中规定不够详尽明确,导致“零报价”情况的产生。同时,市场调查、形势分析等采购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对采购市场了解不足、对形势认识不够也是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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