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也应规定报价时间
作者:赵昌文 发布于:2009-02-27 09:1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竞争性谈判形式灵活,然而由于对谈判程序掌握不力,也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现象,尤其在报价方面。
不规定报价时间存在的问题
操作步骤不统一,报价方式和程序更是多种多样:从轮次上看,有两轮、三轮、多轮报价的。从报价程序上看,有每位供应商谈判结束单独报价的,有全部结束后集中报价的。从报价的方式上看,有公开报价的,也有保密性报价的。而所有的这些过程当中,有一点可能是大家经常忘记的,那就是报价没有限定时间,一直延续等待直到报完为止。这样容易因为个别供应商报价时间太长,而导致其他供应商对采购程序公正性的质疑,也成为影响采购质量提升的重要障碍。
规定时间报价的优势
规定时间报价,对于保持政府采购秩序,保证供应商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地参与竞争,保持政府采购的威信与权威,有效控制泄密事件发生,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利等,关系十分重大。
竞争性谈判报价时规定时间,有如下优点:有“法”可依,杜绝可能的质疑;集中式的规定时间报价能够创造公平竞争的平台,因为报价也是竞争的重要策略之一;也能够进一步树立集中采购机构公正严明的形象。
计时报价的主要措施
规定时间报价看起来好象十分简单,只要按照规定实行就可以。但要真正执行好,还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制定报价时间以最后一名结束谈判供应商时间为参照。谈判中,供应商先后次序不同导致报价时间上存在不对称性,由于谈判是评委会与供应商单独进行的,那么必然就存在谈判时间先后的问题,越靠后供应商的报价时间延续越短,因此必须以最后一名供应商谈判结束的时间作为参照系,来规定报价时间。这一时间也一定要充分满足所有供应商充分报价的需求。
对于超出报价时间的强制处理意见必须明确而有效。规定了具体报价时间就要严格执行。对于报价超出规定时间的,要按照事先约定的处理方式执行,这些规定必须在报价前公开说明,也可以在报价单上以文字形式规定好,超出报价时间的,按无效报价处理,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权威。
在谈判文件中最好明确要求供应商代表具备相应的技术与商务能力。现实中,一些供应商选择的谈判代表不是技术人员,甚至对技术性内容和评委提问一问三不知,直接影响其技术优势的展现。另外,一些谈判代表对于竞争性谈判的程序一知半解,对于规定时间报价没有思想准备,不能展示自己企业的真实状况,到了最后的报价阶段还要在有效时间内与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一旦遇到联系障碍,就无所适从,只能凭感觉乱报,给成交和履约带来不确定因素。因此在谈判文件中应建议供应商选派技术性强有谈判经验的人员参与,可以使谈判双方都充分发挥谈判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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