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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怪现象为何层出不穷?

作者:零度 发布于:2009-03-02 13:3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专家论证”在政府采购领域并非新鲜事。目前,不少地方都已建立了专家论证制度,规定在开展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府采购项目时,采购需求确定阶段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有问题找专家”,随着专家论证确定采购需求效果的显现,不少地方还将此制度延伸到其他环节,只要存在疑问,就组织专家论证。但事实上,一些地方“专家论证”的怪现象也层出不穷,“专家论证”变成“领导论证”、“小圈子论证”。且由于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时仅代表个人行为,责相对于权更小,所以,部分不法招标采购单位甚至将“专家论证”演变成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专家不幸充当了“替罪羊”的角色。
  
  “专家论证”论证什么,怎么论证,应对论证结果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一系列问题引发业内思考。值得庆幸的是,越来越多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纷纷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如,日前山东省威海市就出台了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方案专家论证暂行办法,以规范专家在论证阶段的政府采购行为。该办法明确规定了论证项目的范围、项目论证程序、专家责任等相关内容。其中,项目论证的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标准是否规范、技术需求是否存在缺陷、技术及商务条款是否带有倾向性或排他性、技术及商务条款是否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设定是否合理、项目方案的预算是否脱离实际等。据了解,该办法设施一个多月以来,效果明显。
  
  其实,不妨将与专家论证相关的其他环节也实行制度化管理。如,实现专家选拔的制度化,建立完善的专家选拔机制;实现专家独立性的制度化,即参与论证的专家最好来源于“公正第三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与一批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权威评估机构进行合作,以杜绝领导意志或其他人为因素的干扰。另外,专家论证责任的制度化更是保障论证效果公平、公正的“终极砝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建立权责对等的激励机制,强化论证专家的责任心,提高论证质量。
  
  一切皆有规则,只有杜绝专家“瞎论证”的现象,才能真正实现建立专家论证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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