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遏制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作者:许大卫 任京萍&n 发布于:2009-03-09 13:0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背景:
诚信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石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维护政府采购市场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也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以来,事业蓬勃发展,成就触目可及。参与其中的供应商遵循诚实、信用的理念,履行应有的权利和义务,讲求信誉,兑现承诺,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对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
然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也日益显现,表现为供应商的诚信意识比较淡薄,各种非诚信甚至失信的问题逐渐凸显且呈严重趋势。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在执行中还存在缺陷和不完善的方面,实际工作中亦有许多有形与无形的阴影与障碍,客观上给不法供应商造成可乘之机,导致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虚假投标等不诚信现象屡屡发生。虽然这些只是某些供应商所为,但却给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运行造成很大障碍,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目前已成为政府采购事业进一步健康和谐有序发展的瓶颈。
最近,一些地方陆续发布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方面的各种管理办法,就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的登记、管理和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以及有关处罚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旨在规范供应商的诚信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我们认为在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尚不健全、诚信机制没有完全建立,市场道德建设不完备的情况下,这些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
阳光工程须用阳光的方式操作,企业的发展也要靠诚信和遵纪守法来实现,诚实守信既是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通行证,同时也是企业赖以生存与谋求发展的根基与百年大计,更是推进政府采购道德建设和政府采购事业长久发展的基石与根本所在。
现状:
部分供应商不诚信问题突出
看体育比赛时,看台上一个人站起来会导致大家都站起来,结果谁都看不清。政府采购活动也如此,某些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其他供应商为了得到同等的机会,也纷纷效仿,利用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督管理缺失的漏洞,结果所有的供应商都陷入了“囚徒”困境,进而影响整个政府采购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营造和谐有序、健康阳光的政府采购环境,推进社会的和谐文明程度,加强对供应商的诚信监督与管理已到了亟待解决时期。目前,供应商采用各种不诚信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多样化,采用手段和表现形式无所不用其极,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伪造虚假投标材料
在投标环节提供伪造的材料有商务方面的,如业绩证明材料、财务报表等;也有技术方面的,如技术响应性资料、技术参数等,特别是在技术指标的应答上,为了谋取中标,虚假承诺,几乎所有投标人的应答都是“响应”或“正偏离”,而在合同执行中却发现根本不是那么回事,指标相差很远。伪造的材料主要是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对经营范围、资质等级进行伪造。更为恶劣的是伪造单位公章、伪造检测报告、恶意报价、虚假资信证明、编造虚假业绩等等。
串通作弊形式多样
在实际工作中围标、串标和陪标的现象时有发生,一家公司投资设立多家子公司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对于采购机构而言,在接受供应商投标时限于工作职能限制,不查询工商资料信息很难发现他们之间的关联关系。况且,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什么是围标、串标和陪标的情形没有一个很清晰的界定和解释。
用假冒伪劣产品履约
当供应商通过虚假投标谋取中标后,因质量和服务难以满足项目的实施标准和使用需求时,一方面在合同签订及执行阶段中,与采购人协商擅自更改中标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档次,或是在履约过程中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偷工减料,或在履约过程中采用不正常手段敷衍、应付的方式违约;另一方面以不可抗力等貌似合法的理由毁约,放弃中标资格,造成项目执行难。
恶意质疑投诉
部分供应商借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之名义,滥用质疑投拆权,恶意质疑投拆。有的供应商只要一落标,便毫无根据地对中标结果进行恶意质疑和投拆,有恃无恐,甚至是蓄意干扰正常的采购活动,造成采购周期的无限延误。
分析:
必须进行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诚信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同时规定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条件,规定了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措施,这为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诚实信用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诚信体系是市场经济之基
诚信体系建设是市场秩序有序化的需要。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行为,其本质是法制经济、诚信经济,诚信是依法经营的道德基础。
在市场经济中,如果没有诚信保证,市场就会出现尔虞我诈、贩假卖假、低价竞销等混乱无序的状态。它不但直接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给合法经营造成损失,而且也败坏了社会道德水平。因此政府采购市场需要诚信,社会呼唤诚信。
诚信体系是供应商利益保障
诚信体系建设是保障供应商合法蠃利的内在需要,也是促进企业和谐、文明发展的根本。在政府采购市场中,良好的诚信度对于一个供应商是非常宝贵的无形资产,能给其带来互相信任的经济关系、稳定的采购群体,是供应商长期稳定获利的坚实基础,不诚信或失信无异于自毁“钱”程。
政府采购活动中屡屡发生的各种“言而无信”行为,给人们以警示:一些人惟利是图、见利忘义,不讲道德是祸根。没有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就没有规范的政府采购市场。欲建立企业,先建立信誉;欲做大企业,先做好信誉;欲做强企业,先筑牢信誉。诚实守信一向被我们民族视为“立人之本”、“立政之本”、“进德修业之本”。能做大做强、久盛不衰的企业,有哪个不是恪守信誉的企业?诚实守信,言而有信,不仅是做人之本,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之根本。
诚信体系是监管利器
诚信体系建设是加强供应商监管工作的需要。诚信建设的监督主要靠宣传教育和引导规范经营,制约不诚信的违法经营行为,通过建立和完善供应商诚信制度管理体系,来约束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整治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经营行为,提高供应商在市场经营中的透明度,增加信任度,从而有力地促进供应商自身行为的自律。
诚信体系是公平公正的支柱
建立诚信体系约束机制是保证政府采购健康发展的需要。在政府采购市场化、法制化的进程中,要建立奖惩制度、考核制度、公示制度,通过正、反两种激励和惩治机制对不同诚信状况的供应商实施不同的监督措施,对守信供应商建立激励机制,对警示供应商建立预警机制,对失信供应商建立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的供应商建立淘汰机制,为供应商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采购环境,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当事人搭建一个充满阳光、充满活力、充满生机的舞台。
对策:
靠法律制度遏制失信行为
诚实守信是一个道德范畴,也是一个法律范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更是一种职业道德和社会文明的标志,应该成为社会每一个成员自觉的行动,但没有法律或制度的威慑,诚信就无法保障,结果也就没有诚信,所以建立和完善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制度规定是确保诚信的基石。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采取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供应商诚信状况实施动态监控等方面措施。
健全政采法制体系
健全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确保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和谐的基础和保障。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行政处罚无依据。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界定和监督处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财政部令”虽然列举了供应商的诸多违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对实施处罚的主体未加以明确,包括由谁来认定供应商的违规行为,如何界定和判定这些行为是违规行为,又由谁来进行行政处罚等均没有明确的表述,导致工作在实践中无法操作。因此,建议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法》中比较原则的制度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同时,构建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由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协调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厘清相关部门职责
通过法律规定进一步厘清相关部门职责,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诚信建设体系和管理执行机制。目前,对涉及供应商诚信建设及监督管理的诸多环节,包括政府采购领域的监管部门、执行部门以及作为对市场上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的工商部门、行业协会、工商联组织等如何就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的非诚信行为进行监管和执行的职责没有明确规定,造成部门职责不清,形成监管真空地带,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监督管理力度,客观上助长了供应商的不法行为。为此,希望尽快通过法律形式,进一步厘清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使其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前提下,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促进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建立供应商考评体系
建立实施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供应商只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定会发生诚信与非诚信的行为,因此,在明确供应商库的管理责任人,以及考核测评机构执行人的基础上,可借助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一套客观性和实用性强,便于操作的供应商考核评价体系。将供应商的诚信状况作为供应商库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每一供应商的诚信信息及时录入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库,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失信行为认真对待,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责任追究制,以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
建立供应商资格准入制度
通过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及时记录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将供应商的一切虚假投标等行为全部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对供应商的遵纪守法、履行合同、采购人的满意度及投诉等诚信状况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定期向社会公示,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形成完整、准确、系统的供应商诚信档案。对供应商失信行为,建议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曝光,取消其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情节严重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
建立诚信激励约束机制
对诚信记录好的供应商,在评标工作中给予适当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建立惩戒机制,对于失信的供应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查证后作出行政处罚,追究其责任,以期达到有效的信用监管,甚至将其清退出政府采购市场,依法追究其责任。
建立履约质量担保制度
建立供应商诚信履约保证金制度,用经济手段确保诚信制度的落实,主动取信于人。有效降低政府采购领域的采购风险,同时也可有效地保证各方利益不受损害,将投标保证金与诚信建设结合起来,确保供应商投标活动真实有效,对属于虚假投标的不诚信供应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做好诚信意识的引导工作
规范、完善、细致的招标组织工作既是提高采购效率的重要保证,同时,还会形成对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的正面引导效应。因此,为强化供应商自觉诚信投标意识,应增加以下相应条款:
一是在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须知”中增加递交 “诚信投标承诺”,声明其投标行为的真实合法性,以及查实有虚假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是在招标文件中根据采购需求,增加点对点应答项,并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不得简单地填写“符合”、“相应”等字样,或直接将招标技术指标复制粘贴过来,而必须根据所投产品的实际参数如实应答,否则将判定其为虚假应答。
三是在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合理设定供应商诚信状况加减分因素,引导和提高供应商的诚信意识和行为。
供应商不诚信案例摘登
例1:某IT公司在某学校通讯网络实训室建设采购活动中提供伪造的某银行资信证明参与竞标,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该公司没有中标,便反过来对该项目提出质疑,严重干扰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后该公司意识到伪造某银行资信证明问题的严重性,担心追究其法律责任,便主动撤回书面质疑函。
例2:某家具公司分别在参与北京市两个部门的办公家具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中出具伪造家具质检部门的检测报告谋取中标,且在第二个项目专家评审中被发现其提供的家具质检部门的检测报告为伪造件后,迫于压力弃标。
例3:某家具公司在参与某高校办公设备购置采购项目的投标中提供伪造的北京市某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报告谋取中标(目前,该会计师事务所正在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该公司的侵权问题)。
例4:某IT公司在参与某学校网络实训室采购项目中出具虚假的系统集成资质证明等,当上网核查发现为虚假资质证明找该公司核实此事时,该公司人员便不再露面。
例5:某家具公司在参与北京市某高校家具政府采购项目的竞标时先满口承诺,中标后以无法开工生产,不能按时交货为由,放弃中标资格,造成采购人交货期推迟,给教学使用造成被动。
例6:某项目经过4次公开招标。3家供应商为了自身的利益,以质疑的理由,先后5次提出书面质疑、3次投拆,该项目仅支出专家论证、评审、复议费就达2万元之多,历时2年之久,形成循环质疑怪圈,目前该项目仍没有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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