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成立代理机构行业协会
作者:林隆均 发布于:2009-03-10 10: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随着《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的颁布实施,各地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中介性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展迅速。目前,我国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数量估计已经超过2400家,中介机构超过1000家,再加上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全国采购代理机构的数量至少超过5000家。
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直接面对市场的窗口,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建立在财政部指导下,以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探索行业发展方向、制定行业内部标准、提高行业水平、规范操作模式,保护行业利益为宗旨的采购代理机构行业协会就显得尤为重要。
协会有助于法律落实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后须承担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应商在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或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应承担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法律后果。
这些法律法规均只规定了时间,但没有规定地域范围,按照笔者的理解,应该不能只限于一个县、一个省,而应是全国的范围内。代理机构在执行中如何获取这些信息呢?由于采购代理机构不像其他机关、事业单位那样存在上下级关系,从中央到地方有业务指导关系,而是只对本级政府负责,所以成立行业协会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办法,在行业内部刊物上定期公布相关信息。便于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执法,以提高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协会有助于理论研究
由于采购代理机构是具体的操作机构,在法律法规的应用和操作实践方面比管理部门和专家学者有更丰富和更深刻的体会,但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相当繁忙,大多埋头于事务性工作,往往无暇顾及理论研究和统计分析,因此需要组织来负责这些经验交流和学习探讨,成立行业协会有助于政府采购理论和政策方面的研究工作,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从而推动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协会有助于执业资格制度建设
《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了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就应该为事业编制人员,众所周知,事业人员是按职称聘用的,应该由谁来制定职称评定的标准和谁来考评呢?由于人事部门没有从事政府采购工作,财政部门是监督管理,没有直接参与采购文件的制作和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所以难以制定出符合采购操作需要的职称评定标准和考评标准;31号令规定申请代理资格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高级职称,显然应该是政府采购行业的高级职称。成立了行业协会就可顺利解决这一问题。
协会有助于行业规范发展
成立行业协会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行业内部之间的交流,让采购文件更加缜密、科学合理,让操作更加规范和趋同,并推动政府采购行业职称的评定,避免采购人才的流失,规范采购岗位的设置,从而提高政府采购的整体形象。
成立行业协会后,一方面可以加强代理机构自律和内部管理,另一方面可以及时传达信息,加强管理,防止违规代理机构利用信息不畅,到外地违规承揽业务。
协会有助于维护代理机构权益
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具体执行政府采购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所以必然有采购人不理解的地方,有企业不理解的地方。而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又需要与政府、监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搞好关系。行业协会则可以起到维护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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