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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政府采购随意性活动须重视

作者:施正菊 发布于:2009-03-10 10:5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规避政府采购的随意性活动,亟须引起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随意决定项目是否政府采购
  
  某些单位片面谋求小集团利益,采购单位首先将采购项目在单位内部进行招标,视招标顺畅情况来决定是否报送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
  
  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经常会发现采购人提供的项目需求材料,要么直接是自制的标书,要么字里行间透露出招标倾向性讯息,实地了解后发现单位在报送采购中心前已自行进行了采购招标。这样下来,如果过程顺畅、没有争议,单位就将在内部招标流程后结束;如有争议,再将难题转交采购中心。
  
  杜绝以上现象,需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财监部门、审计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对这些单位随意性采购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曝光,以增强威慑力。
  
  垂直单位成为政府采购“真空”
  
  部属、省属单位因缺乏当地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采购项目进行政府采购的比重很小。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由于上不管,地方不管,形成“两头管不着,采购管理真空”的现象。特别是部属、省属高校,每年上级拨付的专项经费一般都达上亿元,但真正通过本地政府采购的项目少之又少,偶尔有的采购项目都是难操作的“疑难杂症”。而且,受本部门利益驱动,行政干预过多过滥,“操控”采购中心的现象时有发生。
  
  针对以上现象的存在,采购中心应该制定具体措施,防止被动、吃力不讨好的现象一再发生。按照规定,这类单位政府采购应按属地原则执行,应该参照本地部门预算单位的做法,将全年项目采购计划向本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报备案,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全部实行政府采购,不得进行选择性采购。同时要定期将单位的全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反馈给其上级管理部门。
  
  对采购项目抓小放大
  
  有少数采购单位存在对采购项目抓小放大的现象。大项目因为责任重大,牵扯甚广,就通过政府采购进行公开招标;而对于规模较小的项目,采购单位经办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小项目不通过政府采购的后果不会很严重,因此能规避则规避。
  
  一个单位采购的大项目毕竟不多,一般都是些零碎的小项目,但汇总下来金额也相当可观。这一现象的出现,对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扩大采购范围,提升政府采购的影响力产生极大负面影响。如不杜绝,后果极其严重,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
  
  进行选择性政府采购
  
  以“紧急需要、政府采购时间长”等借口进行选择性政府采购。一般来说,这种选择性政府采购分两类:一是自行采购,二是选择政府采购方式。从目前来看,第二类居多。
  
  目前紧急采购的项目呈上升趋势,原因众多。不在年初部门预算中的、突发性的项目倒情有可原,但在部门预算中的项目需要紧急采购,理由就显得十分苍白。采购人往往以需求时间紧、政府采购时间太长等理由要求将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此种做法信息公布时间短,潜在供应商不能充分得到信息,缺乏公开性。那些和采购单位存在某些利益关系的意向性供应商前期已做准备,优势明显,缺乏公平性。
  
  因此,无论什么情况下,采购单位都不能借紧急之名,随意破坏政府采购的流程,加大采购的随意性。《政府采购法》对采购程序有严格规定,必须按程序办事。实施政府采购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是公开、规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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