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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报价”产生原因及对策

作者:汪鑫文 岳利群 发布于:2009-03-23 10:5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以往的政府招投标采购过程中,不少采购人往往仅满足于技术参数吻合、质量达标,将注意力集中于投标者的报价,“价低者优”往往成为评定中标者的主要原则。这导致部分供应商为了获取中标或成交,不惜报出超低的价格甚至出现“零报价”。
  
  “零报价”是一种打“擦边球”的行为,主要出现在采购代理机构采取不严谨招标方式的情况下。
  
  “零报价”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在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未对“零报价”提出明确解释和应对办法,但“零报价”的确违反了包括《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等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
  
  “零报价”从某种程度上违背了《政府采购法》提出的“公平竞争”的原则,造成政府采购市场的混乱,扰乱采购秩序,给正常的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同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从表面上看,采购人通过零价格得到了“超值”的货物或服务,但隐藏于“零报价”背后的是单项成本的转移,隐性成本的增加、产品技术服务的垄断,整体质量指标的下降以及潜规则的滋生等众多不良影响。
  
  “零报价”产生有原因
  
  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目前还处于成长阶段,经验不足导致立章建制不够完善。虽然“零报价”有违《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中并未对“零报价”作出相应明确的司法解释,极易被投标供应商以成本价投标或低于成本价投标、捆绑项目投标或虚报实际成本等方式规避;《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虽涉及到“零报价”的行为特征,但并不完全适用于政府采购行为中的“零报价”投标现象,且同样容易被通过合法途径规避。大多数中央及地方政府采购机构所制定的采购制度和规范同样未对“零报价”或类似行为有明确的约束门槛和惩罚机制,对如何应对该现象的发生也没有相应举措。
  
  项目性质独特 出现“零报价”的采购项目通常具有关联性、延展性、排他性等特点。“零报价”项目往往不是孤立的项目,与其他采购项目有较强的关联关系,并能够对其他项目的采购产生关联性影响;延展性是指该项目在供货、调试安装、承诺服务等环节之外,会产生除投标价格外的额外支付效益;排他性则是该项目的技术要求标准较高,通常一家或两家供应商中标该项目后,受到知识产权或技术壁垒影响,其他供应商较难就相关兼容项目、后续补充项目或该项目本身的维护等服务展开工作。
  
  就目前来讲,“零报价”的现象大多出现于IT产品和软件的采购,以及大规模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
  
  采购过程不严谨 例如,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项目分包时,没有考虑到与其他采购项目及采购项目内部各包的关联性、后续采购项目延展性问题;或错误采用了采购方法;或招标指标设置得不够标准通用化,将某些采购内容单独建包;或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不够详尽明确,导致“零报价”情况的产生。同时,市场调查、形势分析等采购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对采购市场了解不足、对形势认识不够也是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
  
  寻求对策杜绝“零报价”
  
  健全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针对“零报价”及其衍生现象对《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或补充解释,建立采购招标案例库,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疑难个案备案并给出标准的解决指导办法。采购执行部门应根据各种采购相关法律,制定详细的采购操作制度和措施,确立对采购人、采购机构和供应商的奖惩机制,规范采购行为,严肃采购市场。
  
  提高产品技术通用程度 通过完善和优化技术参数强化产品通用性,确保采购项目在使用操作、维护保养、后期延续的开放性、一贯性和通用性。对所采购的工程、服务或物资应该将其技术参数通用化、标准化,设置一个公平、通用的指标参数,杜绝垄断或技术歧视,降低技术参与门槛。
  
  规范采购做法 在提高产品技术通用程度的前提下,还应该积极规范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招标的做法。
  
  首先,在采购招标前期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结合采购招标项目特点,详细了解对市场情况、采购形势、供应商投标情况,并据此做出采购方案。
  
  其次,根据市场调查、咨询专家等方法,设置一个相对合理的投标最低限价,并在标书中具体明确。同时,可以将可能存在“零报价”情况的采购项目和其它相应项目一起打包,避免问题的产生。
  
  再者,采购人可以要求“零报价”中标供应商给出合理解释,如对方不能提供,则有权拒绝接受中标结果。因为“零报价”有可能导致后期供货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情况的发生,也可能导致在后续采购中供货商一家独大,造成垄断的局面,进而最终影响采购人的利益。所以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给予合理解释。
  
  最后,可以采用变更采购方式的方法应对。如果在公开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可将该标段做废标处理,并及时变更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或竞争新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加强执行力度 采购代理机构应以明确合同约束、加强自身管控和后期质量跟踪监管等方式,对“零报价”供应商可能出现的成本转嫁、以次充好或设立技术门槛、造成产品垄断等不良行为进行监管。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协同相关法规的监管主体联合,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加强对该类采购的监督力度,杜绝该类采购不妥而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隐蔽于采购过程背后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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