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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须引入“第三方”监管

作者:刘 锋 发布于:2009-03-25 10:3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协议供货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很多,但与监管不到位有着直接联系。协议供货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过程公开透明,中标供应商在中标之后也签订了承诺书。应该说,协议供货前期操作是非常规范的。
  
  监管缺位留隐患
  
  部分地区确定供应商以后,监管便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采购单位的领导对具体经办人员监管不到位,根本不过问协议供货之事。单位缺少与协议供货相关的监督制度或领导的信任,导致部分采购经办人员与供应商为所欲为;部分采购人对协议供货认识不够,甚至认为协议供货等于自行采购,只要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供应商处购买即可,全然不考虑质量和价格,将采购对象固定在“关系户”上。为此,现实中难免出现经办人指定品牌或供应商,供应商串通报价、独家垄断等问题。
  
  其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滞后。财政、审计、纪检部门往往在年度检查及政府采购大检查时才会发现协议供货中存在的问题,事中检查往往不能及时跟上,有计划性的日常检查无法及时到位。这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人员较少、工作量大密切相关。那么,监管不力的直接后果是,可能使协议供货严重违背政府采购的初衷和目标,直接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新的腐败随之产生。更为可怕的是:违法、违规行为穿上了政府采购的合法外衣,让政府采购成为“代罪羔羊”。
  
  引入“第三方”是良药
  
  如何对加强协议供货的监管,促使这种既有效率,又讲效益的政府采购模式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下去。引入“第三方”监管不失为一剂良药。
  
  现在对协议供货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部门:一是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如财政、审计、纪检、工商等政府部门,当然,财政部门也可以授权集中采购机构协助监管;二是采购人对本单位协议供货行为的自我监督。这两类监管,前者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后者完全靠自觉。
  
  引入第三方进行监管也是势在必行,且伴随协议供货快速发展、协议范围急剧扩大、金额大幅增加、供应商迅速增多的趋势,这种做法显得更为必要。目前,各省市在这方面也进行了尝试,比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核算等。
  
  笔者认为,是由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其他部门或机构作为“第三方”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已经具备了要引进“第三方”来加强协议供货监管的意识。更为重要的是,只有将这种意识和相关行为付储实施,协议供货才能走得更远、走得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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