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多措并举 集采机构不再为评委失误埋单

作者:尹存月 发布于:2009-03-25 10: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核心提要 

  评审专家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最终结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采购也因此被称为“专家采购”。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财政部专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给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然而,目前不少省市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却均提出专家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困惑,认为部分“专家”知识体系不够完备、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问题成为阻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
  
  专家不专、权责不对等一系列问题该如何解决?本文作者以案说理,建议继续完善评审专家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专家库的进一步整理、筛选和扩充;建立完善的评委评价系统及尝试建立共享机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也要做出努力,认真编写招标文件,科学设定评分标准。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尹存月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评审是所有采购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专家评委作为评审工作的主要“裁判”,在被《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至高无尚的评审权和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往往忽视了自身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目前,由于评审结果有瑕疵而引起供应商质疑投诉或导致合同双方无法正常履约等现象的实例比比皆是,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笔者所在单位也曾遇到此类情况,这些评审专家大都存在知识体系不够完备、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问题,其中也不乏出于某些原因的故意“失误”。
  
  案例回放
  
  某单位委托采购的3000多万元小型机项目在经过六个多月的反复征集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精心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后,按照法定程序开标。开标当天,经过7名评委6个多小时的评审,最终确定了中标候选人。在有效的质疑及投诉期内,该项目没有收到任何质疑投诉,顺利过渡到合同签订阶段。
  
  可就在双方协商合同细节时,采购人却发现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即技术要求响应表中的设备响应参数与项目方案中所描述的设备响应参数不一致。由于直接涉及利益问题,双方各执己见,集采机构前后召开了三次项目协调会,最终在中标单位做出重大让步的前提下,双方达成一致。
  
  协调此项目历时两个月,不仅牵扯了采购人和供应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更使集采机构陷入被动。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评委责任心不强,态度不认真,马虎行事所致。试想,评委如果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此问题,那么,只要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做出技术澄清,问题很容易得到解决。
  
  事情发生后,采购人和供应商自然会将问题推向集采机构。殊不知,集采机构根本就不能左右评标,采购结果的确定都是由评标委员会来决定的。集采机构为了维护政府采购的形象,有时不得不为评委的失误埋单。
  
  原因分析
  
  评委偶尔失误一两次情有可原,如果失误次数频繁、只增不减,必定影响评审质量,进而影响采购成效乃至整个政府采购的形象,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认为,造成评委频繁失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评委选择范围有限 在发达地区,财政部门通常会建立专门的政府采购专家库,尽管专家库中有许多登记的专家,但实际抽取时,部分专家往往总会因为工作繁忙无法参加,还有一部分专家由于更换了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没有及时变更,无法联络。由此导致能够参加评标的只有库中的少部分专家。
  
  在欠发达地区,评委总量本来就很少,选择范围的局限性更是可想而知。经过调查总结后可以发现,集采机构能够选择抽取的、能够应邀参加评审的专家其实都是些“老面孔”。这部分“职业型选手”容易遭到供应商的公关,或者有时反而因为对评审程序太熟悉而犯经验主义错误,投机取巧,产生失误。
  
  评委专业性不强 随着产品的不断更新换代,对评审专家的知识要求也越来越高,因为评审专家只有精通所要评审的项目,才能做到优中选优。目前,“专家不专”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比如直接了解各种产品变化、掌握各种最新技术方法的当属第一线的技术工程师,他们既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说是最理想的专家人选。但这类专家往往因为工作繁忙不能参加评标,可供抽取的人数只占专家总数的20%左右。
  
  目前,各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评审专家大部分是高校教授,他们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但是缺乏实践经验;还有一部分时间相对空闲的各单位二线工程师或退休人员,他们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理论上,知识更新相对滞后,专业性不强使这部分评委在评审过程中略显力不从心,和供应商进行谈判时也有点苍白无力。
  
  评委缺乏职业感 目前,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均为兼职专家,没有纳入人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体系,特别是在职业技能认定方面缺乏权威,政府采购评委及其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评审专家的职业特点介于专业与业余之间。
  
  另外,由于兼职的特点,使得部分评委领会不到此项工作的神圣感和重要性;也有小部分评委将政府采购评审作为自己的“职业”,他们似乎样样通晓,每个项目都能看到他们的身影,评标跟着感觉走,人云亦云;有的却整个评审过程均一言不发,是为了赚取劳务费而敷衍搪塞的典型专家。这些情况下,评标出现失误不足为奇。
  
  评委评价及管理体系尚未完善 目前,评委的入选方式大多是申报制,主管部门为了能给集采机构更大的选择范围,一般专家审批的门槛设定较低,难免其中会有滥竽充数者。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对评委的责任规定不明,对其违规处罚成本仍较低,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以下简称18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但到底承担怎样的责任,又如何承担并没有规定。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评委考评体系,使得评委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与责任不对等也是造成评委缺乏责任心的重要原因之一。
  
  解决措施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在限制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方面做出努力,针对评委的“失误”现象,短期之内要想提高评审质量,必须在招标文件及评分标准的设定上尽可能地细化,减少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在评审结果宣布之前,请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仔细核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防患于未然。
  
  短期内还应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尤其是职业道德的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并树立维护社会公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强对专家库的进一步整理、筛选和扩充,对于一些经常不来参加评审的专家要分析原因并寻求解决的办法;对于表现极差的评审专家要给予警告,同时制定相应的处罚机制,对情节严重者予以处罚;继续吸纳一些业务精湛,敬业精神佳的专家来充实专家库。
  
  继续完善关于专家评委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到权责明确,奖惩对等。
  
  建立一套完善的评委评价及管理系统,及时搜集评审专家的评审表现,听取使用部门及各方代表对评审专家工作的反馈意见和评价,并定期与评审专家进行沟通。建立相邻省市评审专家的共享机制。笔者认为,2007年底,东北三省省会城市沈阳、长春和哈尔滨决定建立三市远程评标系统,此举不失为评标专家共享机制的一大创新之举。
  
  另外,建立一支全职的评标专家队伍也是一种尝试。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可以与人事部门协商,从各个部门、各个基层抽调部分“精兵强将”,组成专业、全职的评审队伍,赋予其固定的工作职责,定期考核,为政府采购评标结果的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