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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引发投诉比率为何最高?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9-03-26 15:4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综合评分法我们用得比较多……”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琦介绍。据了解,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中,综合评分法是应用最多的一种评标方法。“政府采购既要省钱,也要物有所值。价格低不代表一切,政府采购并不鼓励低价恶性竞争。综合评分法是最能全面反映供应商情况的一种评标方法,所以实际操作中我们用得比较多。”一位长期工作在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
  
  根据调查,这一被广泛应用的评标方法在实践中引发投诉的比率也最高。业界专家指出,“多数投诉都源于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没有对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进行合理设定。在选择综合评分法时,不要相信熟能生巧,每次选择都得开动脑筋,不同的项目,应该有不同的评审因素和不同的权值。”
  
  合理设定价格权值
  
  “他们采购的这批空调市场认可度很高,但太贵了,我们用不起。委托采购时,已经告诉过我们的预算。但评标时,还是打电话问我们能不能支付。早知道是这样就不委托他们了。”某单位的空调设备采购因超预算废标后,采购人代表不满地说,“我们已经咨询过专业人士,按照预算完全可以买到性能和质量都比较好的产品,但招标公司把价格权值设得太低,只占30%,所以供应商的报价普遍偏高……”可见,使用综合评分法时,过于突出技术指标或服务能力,淡化价格因素,很容易造成高价中标。
  
  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认为,如何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合理地设置各评审因素在综合评分中所占的权值,是决定采购成败的关键。不同的采购类别,评标因素和所占权值是不相同。即使是相同的采购类别,评标因素和价格权值也会存在差异。如高校的电脑采购,如果给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用,普通的配置就可以了;如果给计算机专业和设计专业的学生用,配置和性能要求就会高些。不同的使用要求,所需的技术参数是有区别的,价格也会不一样。因此,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权值当然就不能一样。在设置价格权值时,还应考虑采购标的的市场情况,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大的,价格权值可以设得高些,而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小的,价格权值应设得低些。
  
  调整价格权值须报批
  
  在采购实践中,代理机构一般把评审因素分为技术、商务和价格三个部分。其中技术部分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合理性、可靠性、先进性)、技术参数、设备配置(响应与偏差)、技术服务、政策功能等;商务部分包含的评审内容为投标人的实力(财务、装备、技术)、业绩、信誉、商务响应与偏差(交货期、技能培训、质保期、售后服务)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的比重(权值)为10%~30%。
  
  尽管价格权值已经有明确规定,但还是有代理机构会在这个环节上栽跟头。如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批办公设备招标中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将对具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按价格、商务和技术三部分进行评估。其中,商务部分占10分,技术部分占25分,价格部分占65分。在遭到投诉后,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解释说:“这个项目采购人的预算有限,但是他们对供应商的技术、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有严格的要求,所以我们才选择了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并给价格设定了较大权值……”但这一解释最终却没能为自己免责。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提醒:“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混合类项目的价格权值怎么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已经明确了货物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各自的价格权值范围。但在采购实践中,代理机构往往还会遇到既含货物又含服务的混合类项目采购,如系统集成项目的采购中,就包含系统建设维护方案的采购和系统设备的采购。这样的项目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代理机构把它分成建设维护方案和系统设备两个标包后分别在货物和服务的权值范围内设定分值。此时,就没有如何设置价格分的困扰了。
  
  有些项目为了形成规模效益或是为了保证集成项目更好地兼容,采购人希望把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来采购、由一家供应商中标。此时,价格分的设置就成了困扰从业人员的一个难题了。目前,有些地方是采取折中的办法,直接取货物和服务权值范围的的交叉点30%;有些地方是根据整个项目中设备和系统建设维护的比例来确定,如果系统建设维护在整个项目中的比例更大,价格分就根据服务的权值范围来确定,占10%~30%。如果是系统设备占的比例更大,价格分就在货物的权值范围内确定,占30%~60%。
  
  不少专家表示,如果是以设备为主的采购直接按照货物的权值范围设定价格分即可,购买设备后设备需要运转,提供货物的厂家当然就应当协助其正常运转。“如,系统采购中系统维护就是购买系统设备所附加的服务,电梯采购中,电梯的安装就属于附加的服务。没有必要重新分包进行采购。”一位专家如是说。
  
  “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可否合法化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但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却有不少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全部评委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分为该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有些代理机构还将这种操作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固化,如在内部管理办法中规定“严格执行重大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时,去掉最高分、最低分的综合评标办法”。
  
  在有些地方,这种做法还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支持,如某省采购办就下文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设置评标规则时,应明确对价格、技术、商务三个部分进行评分。评委评分结果统计时,应分别对技术、商务部分的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与一个最低分,然后再采用算术平均方法,计算有效投标人在两个部分的最终得分。”
  
  业界许多从业人员都表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计算综合得分”的做法很公平,可以有效避免评审过程中主观因素左右评标的情形。“我们通过实践,效果非常好。供应商对这种做法大加赞赏。”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介绍。上海市的一位专家指出,如果有专家想徇私情或者是个别专家对某个供应商有成见,其打分就可能被排除掉。法律专家提醒,这种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但法律专家同时也呼吁,既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计算综合得分更公平、更合理,那么,有关部门何不在完善制度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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