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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工作需要重新定位

作者:王跃进 发布于:2009-03-27 10:3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王跃进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多年的实践,也显示出集中采购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站在新的起点,应如何重新定位集中采购工作的地位、进一步积极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呢?
  
  调整集中采购工作的定位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集中采购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比较明确地对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划分。但在集中采购的工作目标、设立体制以及权利配置方面的规定却比较笼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集中采购事业的发展。要进一步发展集中采购事业,需要重新定位集中采购工作的相关内容。
  
  工作目标应重在资金使用效益
  
  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实行之初由于规模所限,其工作目标多以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为出发点。但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政府集中采购的工作目标应着重在放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上。
  
  在执行过程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承担着通过市场交易来达到满足采购需求的目的。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什么样的需求才能真正体现采购人的实际需要,则缺少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导致采购活动在体现资金使用效益上缺乏科学与合理的评价依据。如低价产品中标,从节约资金角度讲体现了资金使用上的最大化效益,但从满足采购需求上来讲,不一定能够体现资金使用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反之,由于目前尚未对采购人使用的产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许多产品配置高于实际工作需要,而在选定了高配产品的情况下,无论价高价低都难以体现资金使用的高效性。
  
  建立科学合理的执行体制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构、非营利性质。这样一个定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全国各地的集中采购机构在管理体制上呈多元化格局,最终造成资源不能有效整合、共享,操作体系不能统一、规范,没有一个标准的实施体制。因此,从科学发展的角度讲,应该建立一个包括具体执行、机构设置、业务流程、监督管理等各方面内容在内的科学合理的执行体制,这个体制应该真正能体现政府集中采购的核心价值。
  
  实现集采机构权利义务的对等
  
  在法律上,应该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有一个对等的定位。现行的情况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无对等的执行权、话语权、监督权,这样就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很多难以协调统一的问题。
  
  结合执行机构多年的实践,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职能定位,具体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该参与政府采购目录的制定,应该有对重大采购项目的评审权、方案制定权,还应该对评审专家在履行评审职能过程中的情况建立档案备案、建立评审专家问责制度。此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该建立和享有对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权利。还应该享有对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诚信度的评价权。
  
  充分挖掘既有资源
  
  要进一步发挥集中采购制度的效用,除了向外积极争取更好的政策环境和权利地位外,集中采购机构还应该充分发挥已有的权利、运用已有的资源,积极做好集中采购工作。
  
  正确运用各种采购方式
  
  在公开招标的过程中,现行的评分办法有三种,即最低报价法、性价比法和综合评分法。在实际工作中,结合现行市场体系和采购需求,综合评分法使用较多。综合评分法的权重设置就是全面考虑各种因素而设置分值比例,但这种评分法有时候也无法调节和满足整个功能的需求。因此,在公开招标中,应该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采购功能的满足上来确定评标方法。
  
  对于竞争性谈判,现行法律法规在资格审核、谈判文件要点的确立、要件的构成、报价的轮次、满足需求标准的设定、最后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上都没有一个相应的规定。因此,集采机构应结合需要来运用竞争性谈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收到采购人委托后,首先对物品的需求功能分解成整个谈判元素,依此为标准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谈判顺序,严格按照口径统一、标准统一和服务统一的原则确立需求标准。然后,由谈判人按照需求相等的条件作出最后的报价和承诺,依据需求标准,对各供应商计算出其排名顺序,最终以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合理应对供应商质疑
  
  对于质疑的处理,集采机构应该要求质疑人必须是由参加招标采购的当事人,附有清晰明确的法人签章,并在有效的法定时间内提出、提交。在接到质疑后,由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核实,对于难以把握、难以确定的,可请专家针对质疑事宜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由集中采购机构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在采购质疑处理过程中,对于恶意、蓄意质疑的供应商应加以处罚,以体现整个评标过程的严肃性。
  
  正确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对于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集中采购机构应该核实后记录在案,并向监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
  
  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法律规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集中采购机构有责任提出处置意见向监管部门反映并协助作出具体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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