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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达县区施行协议供货应“因地制宜”

作者:于跃 发布于:2009-04-02 13:3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经济欠发达县区受财力因素的影响,除少数大型项目外,购置性支出一般多为办公设备类、办公耗材等通用商品以及大宗印刷等服务项目,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提供了施行的基础。施行统一的协议供货,可以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还可以扶持当地中小供应商良性发展、促进提升竞争能力,一举多得。
  
  因地制宜  明确范围与期限
  
  施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品目范围必须因地制宜,科学选定,以满足用户日常需求或者保证基本行政、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主。一般可选择日常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办公耗材、文印等品目纳入管理。根据执行情况和实际需要,施行协议供货的期限应该分类别制定,对价格变化幅度小、受市场因素影响小的品目可以时限定得长些,价格变化幅度大、易受市场影响的品目时限可以定得短些,而管理范围也应该可扩可缩,可以根据采购实际运作情况逐步细化,逐步实现协议供货制度的科学化,突出实际效果。
  
  充分竞争  节约资金
  
  协议供货厂商的选择,采用的方式各不相同,有公开招标,也有竞争性谈判,共同的目的就是引起更大程度的竞争,实现财政资金的节约。但是结果一旦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协议供货的价格执行固定的优惠率或者上限,协议供货商的销售数量和利益就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护。由于协议供货具有排他性和一定时期的区域垄断性,为尽可能增加竞争,应该允许采购人可以对相同品目的协议供货商进行“二次竞价”采购,要求供应商在保证中标优惠率的前提下,在协议中只规定最高限价,最终市场价的确定由采购人与协议供货商协商后确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讨价还价,实实在在地降低采购价格,体现政府采购的竞争特质和价格优势。
  
  加强监管  提升水平
  
  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责无旁贷,采购人也应该依法、合规、自觉地执行并加强内部监管。协议供货确定后,财政部门肯定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规范流程,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协议供货行为进行监管。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当事人,无论是从依法采购,还是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都应该自觉地执行有关管理规定。中标供应商在中标之后签订承诺书,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己的服务,及时上报配置、价格等内容的变动情况,在采购人真正采购时还要向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审核,再加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当前,应该说协议供货的前期操作是非常规范的,但要加强对后续执行协议情况的监管,协议供货商与采购人做的每笔采购业务合同都要报采购办备案,报的内容应该是详细的采购内容,采购监管部门对上报的内容要仔细审核,对违规的协议供货商应该有严厉的处罚措施,甚至一段时间内清除出政府采购市场。
  
  实现联动  方便灵活
  
  协议供货商选取后到一定时期内就具有了相应的优先供货权利,使得无论是供货商的数量,还是所提供商品的数量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还会形成一定时期某个协议供货商的一定垄断地位,会使采购人在选取所需商品过程中受到“货比三家、价比三家”的局部限制,不利于强化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
  
  为向采购人提供更优服务和更廉价格,在更大范围内展开竞争,协议供货应该打破块块分割,打破区域限制,在一定区域内或者一定区域间共享中标结果和服务承诺的协议供货平台,使协议供货制更好地发挥其便捷高效的作用,更好地为县区财政体制改革提供支持。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医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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