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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尽其职做好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作者:李深河 林峰 发布于:2009-04-15 10:5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项目验收是政府采购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防止私下交易,防止腐败发生,防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受损失的重要措施,也是解决供应商不按期供货、提供假冒伪劣质次价高产品等违反合同问题的手段。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是保障政府采购成果的需要。
  
  验收主体:当事人为主 监管者除外
  
  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才能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凸显政府采购规范、透明、廉政的优点。这其中起关键作用的首先是谁来验收。只有明确了采购项目验收主体,才能做好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成果的实现。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财政部印发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中又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及时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是考核的内容,也就是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及时会同采购人进行验收,并作为考核的内容。上述规定说明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是验收的主体。
  
  而财政部《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由第三方负责。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工作。”明确质量验收由第三方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不得参加验收工作。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邀请的专家是第三方,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
  
  因此,采购人毫无疑问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主体。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既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者,又作为第三方组织履约验收,应及时会同采购人进行验收。专家和质量检测机构也属于第三方,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而监管部门则不应参与项目验收的具体活动。
 


 
  验收职责:各尽其职 共同参与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项目实施结果,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活动。
  
  为确保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不走过场,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及时会同采购人进行验收,精心组织并作好履约验收、质量验收,需明确验收各方的职责任务。
  
  代理机构职责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供应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项目验收工作以采购人为主。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任务:作为组织主体及时组织验收活动;制定验收的流程和验收报告书;会同采购人进行履约验收,依据验收各方意见得出验收结论。
  
  集中采购机构要重视听取部门意见,建立跟踪回访制度,采取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征询部门对采购质量、合同履行、售后服务等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采购人职责
  
  采购人作为验收主体的职责包括: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在项目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在到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验收意见;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参加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向集中采购机构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验收相关人员职责
  
  专家及质量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独立发表验收意见。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验收人员必须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报价)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遇到重大的技术问题要采取民主原则解决,验收小组成员都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
  
  验收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采购人或者供应商合法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人员在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并及时通知资金支付部门拒绝支付货款。
  
  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书,验收报告书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验收人员应当签字并分别加盖采购人、供应商公章。
  
  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监督检查杜绝互相串通 确保公共利益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机关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按各自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建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监督检查机制,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通过项目验收主要解决采购质量和供应商售后服务问题。供应商要切实履行合同和采购文件规定,为采购人提供优质符合要求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树立政府采购工作良好的信誉,切实让政府采购工作成为一项阳光工程、民心工程。集中采购机构要及时组织对采购项目的验收,验收中要坚持原则,恪尽职责,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责令供应商按要求限期改进或修复。
  
  对不按规定供货的供应商,首先记不良记录,停止其质量保证金的退付,三次不良记录的实施供应商禁入。对擅自改变采购结果的采购人提出批评。只有验收合格的资金结算部门才能付款,才能在质量保证期满后退付质量保证金。从而保证政府采购项目质量、售后服务优良,保证采购人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政建设。  


    
  验收流程:按部就班 规范清晰
  
  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由各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对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可以组织技术专家进行抽查复验。这里主要介绍一下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进行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及时进入验收流程
  
  采购人在到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必须函告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项目交货时间的依据。
  
  (二)指定项目验收主要负责人
  
  项目验收工作实施前,采购单位首先要指定项目验收主要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验收过程的实施。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负责人。
  
  (三)成立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采购人代表、专家等至少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货物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可由采购人单位纪检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三人组成。
  
  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除采购人单位纪检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外,还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厂商或生产商认可的代表等不少于五人以上的单数参加验收工作。
  
  专家的选取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取办法进行,对项目进行政府采购评审的专家不能参与该项目的验收工作。专家费用由采购人支付。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厂商或生产商认可的代表参加验收的,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四)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认真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价格、服务内容和供应商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况或货物、服务质量。
  
  工程类项目的监理和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制作验收记录
  
  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应当制作验收记录。验收结束后,所有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验收时间的约定
  
  货物类和服务类。对供应商提供的国家标准产品或技术要求不高且品牌、型号规格明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应做到随到随验收。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或服务,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应在供应商提交货物或服务完成之日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工作。
  
  工程类。属于独立的工程包括设备安装调试项目,在供应商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属于基本建设配套工程项目,且需要与基本建设工程整体验收的,则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执行。
  
  (七)分段验收约定
  
  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进行分阶段验收,并出具分段验收报告书。最后一次付款,如有质量保证金的,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无质量方面异议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样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书。
  
  (八)出具验收意见和报告
  
  验收结束后,项目验收主要负责人、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邀请的专家及检测机构应当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书》。
  
  (九)资金支付
  
  供应商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凭《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书》到资金结算部门办理采购资金结算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资金结算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和退付履约保证金。
  
  (十)意外情况的处理
  
  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如不影响安全,且比原采购合同货物部分提高了使用要求和功能或属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价款不变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验收接受;如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更改确有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减价验收接受。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且采购人确有先使用的必要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就先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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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人自行验收注意事项
  
  1、采购人验收时要详细审阅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供应商报价文件及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做到对验收项目心中有数,严格依据合同进行验收。
  
  2、采购人验收时要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项目的具体工作进行明确分工,特别是具体使用人员要参加验收,并听取供应商的产品介绍及使用说明。
  
  首先核对供货时间,确定是否按期供货,有无违约,然后查看产品的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和开箱,确保货物是首次开箱,杜绝返修产品。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验收,打开包装后要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认真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价格、服务内容和供应商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况或货物、服务质量,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有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还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工程类项目的监理和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
  
  3、验收结束后,要对验收情况进行记录,出具验收报告书并由参加人员签字。发现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责令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对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追究供应商赔偿责任。
  
  合同是项目验收依据
  
  政府采购合同明确规定了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由合同文本和下列文件组成:采购文件;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投标(报价)文件;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附件。供应商、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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