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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五):投标文件中公章不可少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9-04-22 11:2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盖章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
  
  “现在的招投标越来越形式化了,我们单位招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须单独密封,并加盖密封章,结果投标的9家单位中,竟然有5家盖的是单位公章。作为项目负责人,我当然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这样的标予以否决了。但这家公司找我们的领导了,后来我们领导让这家公司到附近去刻了一枚密封章,重新密封……”最近,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一个项目负责人如是对记者说。
  
  去年,有个供应商也向记者透露过他们在一次投标中遇到过的挫折:南方某地的一个项目的采购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文件须密封且外面不得盖章。结果他们多此一举,在包封的封面上贴了一张白纸,并写上工程名称,还盖了公章。投标现场,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提醒了下,他们赶紧把所盖的章“处理掉”。刚“处理”完,投标截止时间就到了。结果在开标时,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看到他们盖章的地方被挖了个洞。于是又被认定为没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最终被判做了无效投标。
  
  还有一家供应商也向记者讲述过他们的一次历险:有一次投标文件的密封胶水没干,他们就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盖上了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结果在去往投标现场的途中,胶水干了,就发现公章不见了,于是急忙打电话回公司,让同事把章送到投标现场,晚一点就完了。
  
  看来,“盖章”已然成为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可回避的事项。那么,哪些章又是必须盖的呢?哪些章又是没有必要的呢?
  
  投标文件应该要求盖公章
  
  据业内人士介绍,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盖章,其目的是确保投标行为代表单位的意志,而非投标代表的个人行为。一旦采购中发生了纠纷,有关部门将根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而确定供采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由于不同的章用途不一,法律效力也不一样。
  
  据了解,每个单位都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一般都有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据业界专家介绍,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发票专用章是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合同专用章再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要求投标人使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最好直接要求投标人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湖南省某中介公司的老总如是说。
  
  需盖什么章应事先明确
  
  据调查,由于公章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每个公司对公章的保管也非常妥善,使用时也格外谨慎。因此,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要求,一些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时,往往是有“章”盖即可,如盖授权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一些投标代表甚至盖企业自行刻制的、在内部业务部门之间使用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投标专用章、物资进出专用章等。而在参与投标后,一旦投标的有效性被否定时,投标代表就会不满地表示:“你们只要求盖章,又没说盖哪种章,怎么盖这个就不行……”搞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不知如何是好。
  
  业界专家建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实践中,最好对投标人盖什么章提出明确的要求。同时提醒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与投标活动,应当加盖公章的文件必须加盖公章,不能用其他的印章取代。另外,代理机构也没有必要让投标人盖很多章,在必要的地方盖几个章即可。毕竟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盖章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要求多了供应商容易出错,一旦出错又不能不判作无效投标。那样招标的有效竞争可能会被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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