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究竟多长合适?依法务实同样重要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9-04-29 11:2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过短引发三大弊端,那么,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究竟多长合适?一天两天不行,三天五天如何?
被这个问题困扰的,不仅仅包括经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还有站在政府采购第一线、直接与供应商接触的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正在思考如何制定既合法又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依法监管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已经引起业内工作者的思考。人们开始在现行法律制度中寻找答案,提出设想。
争议产生“两派”
如果说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完全找不到依据,也不准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十八号令)第十六条相继作出这样的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这个“二十日”也被称为等标期。有人说,它至少是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的法定最大值。
除此之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5年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人们试图从国家对工程领域的规定中为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寻找借鉴,其出发点显而易见:既然是法律制度的规定,必然有其合理性。
于是,许多业界人士表示,研究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至少应该在5~20天的范围内。
但即便这样,研究者们仍然分化出“主长”和“主短”两个派别。
“主长派”依法
以中招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胡杰为代表的“主长派”认为,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应与等标期相同。“法律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设置了不少于二十天的等标期,其意义就是让采购信息在最大范围内发布,尽可能地让更多的人了解信息,并参与到政府采购的活动中来。既然如此,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应遵循《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与等标期相同。”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徐敏、安徽省巢湖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汲兴无等人持与胡杰相似的主张。
但是,在大方向相同的前提下,各自的思考和具体操作也有细微的差别。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通常将招标文件卖到开标日的前一天,也就是比等标期少一天。徐敏表示,虽然应该尽可能的让潜在投标人都购买到招标文件,但是至少也要留出一天时间给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根据投标情况进行标前准备。
安徽省巢湖市政府采购中心一般在开标前的第三天停止发售招标文件。汲兴无透露了这样操作的考虑:“经过我们对供应商的深入调查,发现他们编制货物和服务投标文件的时间最长需要三天,于是就强制性地为供应商留出了三天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以便于保证其投标质量。”
“主短派”务实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管立新是“主短派”的代表,他认为,把招标文件卖到开标日仅在理论上存在合理性,实际操作中则行不通。将相关法律条文的前后联系结合后,管立新将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的最长值进行了缩短。
“财政部第十八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在采购操作实践中,经常会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询问,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就要依职责对其进行解答。每解答一次,开标日就要依次顺延15天,这将直接导致采购项目长时间无法开标。”管立新说:“政府采购讲求保障供应商的参与权,因为这是公平的最好体现。但是,现实操作中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也十分重要,完全不考虑采购效率的规定并非是最合理的。”
依据这样的思考,管立新认为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在5~7天最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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