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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诚信理念 保障采购双方权益

作者:宋勇 发布于:2009-05-11 11:2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就属于公务消费的政府采购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障采购人、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法宝”。有必要强化政府采购供求双方的诚信理念,使之肩负起政府采购的诚信使命,以保障好供求双方的正当权益。
  
  健全资金保障制度
  
  严把政府采购预算关。各预算单位随同部门预算一起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没有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不予批准采购。
  
  严把政府采购计划关。要将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与资金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将统筹财力与细化采购项目紧密结合起来,要严格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力,有效地保障采购资金,克服政府采购的随意性。对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予审批采购计划。
  
  严把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关。要将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管,防范采购人挤占、挪用、赊欠甚至克扣采购资金的行为,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强化资金源头控制,将政府采购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达中标成交供应商,切实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健全市场信用体系
  
  建立供应商资格准入制度。要以满足采购人的合理需求为前提,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市场准入资格审查,尤其是对供应商的遵纪守法、商业信誉、履约业绩、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能力等基本条件进行重点审查,由执行机构将合格的供应商列入供应商库,对有不良行为的供应商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诚信档案管理制度。要对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遵纪守法情况、履行合同情况、投诉情况等诚信状况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便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既要加强对供应商诚信档案的监管,还要建立采购人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对违规采购、失信违约的采购人,要停止财政拨款并依法进行处罚。
  
  建立政府采购履约质量担保制度。依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督,要建立履约质量保证金制度,促使其诚信守约,确保政府采购产品好、质量高、服务优,切实保障采购人的正当权益,维护好政府采购的信誉和形象。
  
  健全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与各行政监督部门要齐抓共管,分工协作,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活动要履行全方位跟踪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大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增大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失信违约成本,对其不良行为面向社会公开曝光,取消其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健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一方面要向供应商明确投诉事项的条件和范围,促使供应商自觉分清责任,明辨是非,避免乱投诉、瞎告状,另一方面要为供应商创造合理渠道,依法正确投诉,及时处理,给投诉的供应商一个满意的答复,逐步实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健全从业人员管理机制
  
  要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上下苦功夫,强化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法纪意识、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健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持证上岗,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采购水平,促使他们忠实地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卫士”,经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保得住廉洁,对知法犯法、徇私舞弊的从业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政府采购队伍,以维护政府采购“阳光交易”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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