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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建议:规范专家评审有三招

作者:马杰 发布于:2009-05-18 11:5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为一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作者参与和见证了政府采购专家评审使用和管理的过程。他在肯定政府采购制度快速发展的同时,从自身工作体会出发,针对目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个人的建议。
  
  各地政府采购活动涉及专家使用的流程中,通常的操作是:开标后,由依法抽取出来的评审专家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评审,确认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在历次评标过程结束后,笔者感觉,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专家评审打分标准不规范;专家抽取办法不合理;有一些采购项目存在非常严重的浪费情况,这与政府采购旨在节约财政开支、提高效率的初衷相背离。
  
  【以案说事】
  
  在评审某机关单位进行网络改造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中标明的改造理由是:1、网络设备性能过时,无法满足现有网络应用需要;2、网络设备年限过长,过了保修期。
  
  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原有网络设备型号可以看出,原设备属于高端核心设备,但是只是因为设备“年限长、过保期”就全部做更换处理,笔者认为实在是有点浪费。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是由于采购单位缺少相关专家提供前期调查和项目方案咨询,在预算许可的前提下,采购单位主观上想购买更好的产品,因而没有考虑到财政资金的节约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采购活动通常只对采购环节进行把关,并未对其采购标的物的合理性进行审议,由此造成监督上的缺位,评审专家的作用也未得到有效的发挥,从而导致有些采购项目存在超前购买、超前消费的情况。
  
  【提出建议】
  
  专家评议环节部分前置
  
  把专家评议环节部分前置,即在采购单位报送采购需求时,政府采购中心要求其必须同时报送专家组对其采购项目合理性的评审报告,且在评审报告中,要求相关专家对采购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方面做出充分论述,并给出相应评审指导意见,这将有效地减少公共开支中的不合理因素。但专家评议前置的执行,需要建立相应完善的配套机制,如评审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进一步规范打分环节
  
  笔者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每次评标打分标准都不一致,有时商品价格分的比重会占到权重的60%,这样一来,评审专家对于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打分的实际意义变得非常小。
  
  由此,必然带来最低价者中标,而其提供的服务可能缩水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在打分标准上应该明确,价格分所占比重不应超过55%。
  
  完善专家抽取办法
  
  目前,各地的评审专家大多是由系统自动从当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这样做有效减少了人为因素,也避免了过去评标中出现的评审专家受投标供应商“骚扰”的情况。但自动抽取又可能出现其他问题,如有时候系统抽取出来的评审专家针对性不强,由于专家来自不同的单位和部门,其领域性特点比较明显,很可能随机抽取出来的专家对当前需要评审的标的物并不了解。
  
  究其原因,这与专家系统分类不完善有直接关系,因此,笔者建议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专家库进行重新梳理和归类,并对专家抽取办法做进一步细化,加强行业分类的针对性和关联性。力求做到专家能发挥专业特长,切实为政府采购把好关、服好务。
  
  相信随着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和政府集中采购会越来越彰显其魅力,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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