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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代理机构如何选人用人(四):定期考核切勿走过场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9-05-31 10:0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也强调,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但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由于许多采购业务都是零星的、不成规模,直接造成了从业人员没有时间学习,单位领导也没精力过问,更不要说定期考核了。

  在业界专家看来,不仅集中采购机构应该组织对采购人员的定期考核,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也应该定期组织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采购人员具有与政府采购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打官司更费时间

  湖南省某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一好遮不了百丑,百好遮不了一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避免出“丑”,就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也许有人会说,一天两三个标,忙都快忙死了,哪有功夫学习、考核。但是如果不学习、不了解法律,一旦触犯相关规定,引发质疑、投诉或者行政诉讼,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花费的精力会更多。”某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就向记者透露过,2007年,他们单位一个工作人员因为不熟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操作中出现了失误,引发了行政诉讼,单位为了这场“官司”忙活了近半年,最后还打了“败仗”。“之后,无论有多忙,坚持培训、严格考核便成了我们单位每年必做的工作。干这一行的,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是‘不知者不为过’。”

  考核内容不应是单方面的

  提到对从业人员的考核,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都强调一点--注重实效。对采购人员的考核不应只是单纯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笔试,而且还应结合项目的组织情况。如从业人员组织采购的采购价格、采购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乱纪行为等入手进行考核。业界人士建议,对于这些实战内容的考核,单个项目组织完后即可进行评估,作为考核的内容之一记入年度考核成绩。

  在法律法规的考核方面,业界专家认为,应以认识和应用为主,如在试卷中出这样的论述题--根据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那么,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政府采购合同。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在业界专家看来,对采购人员的考核不应考死记法条,而是要考察其认识、判断、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能力。

  另外,业界专家还建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于考核的结果应及时进行公开,对于考核不合要求的采购人员,可以采取轮岗、调岗、换岗以及待岗培训和劝其离职等方式进行制裁。对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受供应商好处的,一经发现,绝不包庇纵容,直接移送监管部门处理。而对于表现优秀的从业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或鼓励。通过奖惩分明的考核方式形成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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