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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不能仅以低价论英雄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9-06-15 10:4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询价采购主要是围绕被询价供应商的报价,在同等条件下“报价最低”为原则实施的一种采购方式。但实际工作中,不少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往往只重视价格指标,这种仅以价格作为成交依据的原则,很容易导致成交供应商售后服务不及时等问题。因此,询价采购应避免仅以价格作为惟一的评标依据和标准。

  以价定论的危害性

  “以价定论”(仅以价格作为惟一的评标依据和标准)存在诸多危害:容易造成被询价对象不合理低价,影响采购项目质量;容易造成成交供应商售后服务不力,采购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容易造成政府采购盲目追求节约,进而影响政府采购形象等。

  以价定论违法

  违反询价采购的法定操作程序。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难看出,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并不是仅以“报价最低”作为评判标准的,有其前提条件,即“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条件。只有在这个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才能以价格指标作为进一步评判的标准。显然,不首先考虑供应商对采购项目的服务情况、质量情况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违反政府采购的法律宗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宗旨不仅仅是要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还要规范采购行为、保障所有采购当事人权益等,因此,如果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仅仅将追求价格最低作为采购的目标,明显就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不能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的法定宗旨。

  防范以价定论的措施

  科学设置评标体系,杜绝以“价格”为单一评标因素。采购代理机构在为采购人代理采购任何一个项目时,都要同时为采购人考虑到以下几个关键性的指标参数:一是价格指标,这是衡量采购资金节约情况的重要指标;二是服务指标,这是衡量采购人权益保障程度的重要指标;三是质量要求,是对采购项目的配置、性能等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四是采购人的特殊需求等。这些指标都是与采购人权益息息相关而又不可缺少的重要指标,具体的评标工作必须要围绕这些基本指标来展开,而不能仅仅以“价格”作为唯一的评标依据。

  全面公示评标结果,遏制片面追求低价采购的非理性行为。相对于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来说,询价采购的不少必要环节和特定的操作步骤都是在比较小的范围内实施的,这样,只有将询价采购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充分对外公开,才能有效提高其采购操作的透明度,才能遏制住各种暗箱操作行为。因此,可以将询价采购中的投标人对各项指标的响应情况都一一公示出来,让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能相互对比和比较,以充分提高评标工作的公正性,这样就能有效抑制那些只重视价格效益,而忽视其他因素的采购行为。

  认真防范单纯的低价采购行为,维护采购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无视法律规定只看中眼前供应商“让利”的短期采购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纠正,对因追求低价采购而影响项目质量,甚至于给采购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则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则要给予暂停、甚至于吊销其采购代理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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