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抓住“危机应对”机遇 提升政采影响力

作者:童起宏 发布于:2009-06-15 15:2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自从我国提出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以来,众多专家学者都纷纷发言,认为政府采购应该在这一振兴经济的活动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发挥更大的影响力。但对于到底通过什么途径来达到抓住机遇、提升政府采购水平的目的,则大多语焉不详。本文从一个一线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角度,提出了政府采购要实现自我提升必须先行做好的几件重要事情,观点颇具新意。

  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经济金融危机正在世界范围内蔓延,且大有越演越烈之势,各国政府都推出经济刺激方案以期拯救本国经济。我国政府也宣布了总额达四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无疑政府采购也将扮演一个更为重要的角色。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在法律法规、体制机制、监管水平、操作能力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局限,要发挥更大作用必须做出重大调整。

  协调两法关系 统一工程入笼

  目前公布的四万亿投资计划包括四大重点:民生工程(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工程、医疗卫生和文化教育事业、重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生态环境、自主创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从中可以看出绝大部分仍是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然而众所周知,由于现行《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在工程招标采购适用法律问题上的矛盾,不可避免地造成工程采购难以纳入政府采购笼子,直接制约了政府采购规模的增长。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采购项目,其中工程采购才是重中之重,至少在采购规模比重上处于绝对多数。因此工程采购是影响政府采购规模的瓶颈,毫无疑问,采购规模决定采购影响力、决定采购效益、决定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众多的工程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致使众多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能环保产品的强制及优先采购政策、自主创新产品的首购订购政策等无法在工程采购领域得到贯彻。而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非常关键,是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主战场。

  因此,必须借四万亿投资拉动内需的契机,凸现政府采购在科学、高效、规范使用财政资金上的重要意义,加快推动两法的整合,让工程采购尽快入笼,使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关政策在工程领域能够得到有效贯彻。

  完善法规体系 细化操作办法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操作性不强,乃是制约我国政府采购健康发展的一大主要因素。尤其是在一些政策功能的贯彻实施方面更是如此,往往是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无细化操作办法,致使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比如政策功能之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迄今仍无具体的操作办法,只是停留在法律层面的原则要求。在本次经济危机中各国政府均认为中小企业是促进本国就业的主要载体,均专门出台相应的财政金融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我国也不例外,众多珠三角中小企业的倒闭,致使大批农民工失业,加剧了就业压力,也引起了国家领导的高度重视,决定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显而易见,在这一背景下,政府采购的这一政策功能如能真正落实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要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条例,对一些原则性要求予以细化,将法律实施几年来各地实践证明可行的做法上升到法规的高度加以肯定,对执行中证明不适宜的规定予以适当调整,增强政府采购执行力,以利促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对已经出台的贯彻有关政策功能的政策文件,要按照应对扩大内需刺激经济的有关要求,进行必要的梳理,增强可操作性。力促政府采购成为应对经济危机、扶持中小企业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发挥政府采购的应有作用,提高政府采购地位。

  创新采购体制 规范机构设置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我国政府采购确立了由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操作模式。其中集中采购由依法设立的非赢利性的集中采购机构执行,分散采购则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和主要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执行。同时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必须按照“管采分离”的要求与财政部门脱钩。但是实践证明法律确立的这一采购体制在现阶段已暴露出诸多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在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上,由于《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集采机构具体设立方式以及主管部门,致使各地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五花八门,从隶属关系、机构性质、机构级别等来区分统计出有近十种模式。甚至也有不设立集采机构的,如河南省、山东烟台模式等,完全由社会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突破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此外,近年来在各地纷纷出笼的统一招投标平台建设,也使集中采购机构被并入统一招投标平台,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也被取消。

  另一个是县级采购机构设置的问题。《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仅规定设区市以上政府才有设立集采机构的权限,但实际是众多县(市)也设立了集采机构。加之县域经济的壮大和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国家强县扩权战略的实施,使《政府采购法》中这一规定应根据现实需要进行调整。

  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强化集中采购机构建设,实行三统一:统一机构性质、统一主管部门、统一机构级别。同时废止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的做法,简单以资金来源、采购金额为标准划定采购范围,取消分散采购,统一纳入集中采购,以利于统一操作、统一监管。

  强化培训考核 提高操作水平

  由于政府采购项目品种多、技术要求复杂,尤其是随着科技的进步,新产品、新技术不段涌现,在节能环保、自主创新领域更是如此。要落实节能环保产品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自主创新产品的首购和订购政策,对采购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四万亿投资计划中也将有更多服务于百姓的民生采购,民生采购项目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是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变化的,这也要求我们的采购机构能够适应这种变化,真正把好事替百姓办好。

  因此对采购机构加强培训考核,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操作水平是当务之急。一是应该抓紧制定对采购机构的考核办法,实行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强化监督检查。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的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优胜劣汰机制,畅通市场退出通道,引导采购代理机构的良性竞争,而不是恶意压价的无序竞争。二是分门别类指导采购代理机构向专业化发展。如专于工程的、IT的、机电类、服务类的等等,形成一个专业化的采购代理市场。为采购人提供专业化的采购代理服务。三是加强培训交流。现阶段采购监管部门必须承担起这一重任,加强对采购机构的培训、指导和交流,建立定期培训和轮训机制,服务于采购机构。四是建立采购从业人员的行业准入办法。应尽快推出政府采购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这是着力于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的基础性工程,应尽快加以研究落实。

  强化宣传 突出采购人主体地位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至今已近7年,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目共睹,取得了令人鼓舞的巨大成就。但是,令人遗憾的是,采购人自觉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识依然不强,没有真正把自己摆在自觉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主体位置上,而是一种被动执行,与采购法的要求相距甚远。这表现在如下方面:在采购需求的提出上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刻意提高标准要求采购进口产品、片面追求舒适性采购进口或高配置车辆、提高资质标准排斥中小企业参与竞标等等。这些都与法律的要求背道而驰。

  在贯彻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方面,更需要得到采购人的理解和大力支持。在贯彻节能环保产品的强制和优先采购政策时,这类产品由于使用了节能环保的相关技术,导致了产品的制造成本提高,由此其一次性的直接采购价格会提高,也可能会突破采购人预算,某些采购人就产生了抵触情绪,找种种理由拒绝采购。在执行自主创新产品的首购和订购政策时更是如此,甚至可以说这一政策如没有采购人的理解和支持将形同虚设。首购产品方面,由于这类产品或技术没有更多的实际使用经验可供采购人参考借鉴,存在很大的使用风险。订购产品政策还要求采购人先期支付部分采购款项,用于供应商的前期研发,采购人更难以接受。并且这类产品和技术还需要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与研发或制造部门通力协作,及时反馈相关使用情况以利产品的改进和技术的升级等等。

  因此,在当前国家大力扩大内需、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将获得更大重视的情况下,要真正落实采购政策功能,使其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能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环境等众多领域发挥巨大作用,除了必要的政策法规配套之外,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宣传,突出采购人的采购主体地位,强化采购人的采购主体意识,真正使其成为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的主力军,自觉履行相关政策。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