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选投标方案应提前明确“出场”条件
如何保证开标工作顺利完成(五)
“一投二”使开标没能如期举行
在一个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招标中,成立不久的V公司向某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了两个投标文件,其中只有一个投标文件有投标保证金。投标时,遭到了拒绝:“此次招标不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投标方案,所以你只能递交一个方案。”V公司的投标代表辩解说,他们不是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是在这个项目中投了两个标而已。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坚定地表示:“那也不行!”V公司的投标代表却申辩:“你们的招标文件也没有说不让投标人投一个以上的标啊。”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觉得V公司的投标代表说的有道理,于是收下了该公司递交的两个投标文件。此时,站在旁边的另一公司却提出了抗议:“他们公司提交两个投标文件,就应该递交两份投标保证金。只有一份投标保证金怎么行?”此时,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陷入了两难,于是只有向项目负责人请示。项目负责人的态度很明确:“一个公司怎么能在一个项目中投两个标呢?赶快退了吧。”
但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想要退回V公司已经“出手”的投标方案时,却又遇到了麻烦--“在这里,其他投标人都是我们的竞争对手,他们没想到提供两份供选择,我们想到了,他们当然不乐意了。这是方案设计的招标,能有多的参考不是很好吗?而且我现在也不能确定我们的哪个方案设计得更好,所以还是由专家来裁判吧。”为了这个事情,V公司的投标代表“坚持不懈”地争取,其他投标人则一边观“战”,一边适时提出反对意见。至投标截止时间,“争论”也没得到妥解决,开标自然就受到了影响。
事先明确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上述案例中的问题,法律专家认为,处理其实很简单,根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业界专家普遍表示,代理机构不应该收受同一公司的两个投标文件。但是如果招标文件的规定更加明确一些,或许就不会出现上面的争议了。如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提供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人可否提供投标备选投标方案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果允许递交投标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保证金如何递交等问题也要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说。
中招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胡杰则建议,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增加备选投标方案。在胡杰看来,更多的选择机会对采购人来说,也并非好事,采购人可能会挑花眼,最终难以做出决定。而且备选投标方案还有不少弊端,可能增加投标人的投机心理;会增大采购代理机构工作量;可能给采购人与供应商提供“串通”的机会(投标人以主方案低价中标,最后却与采购人合谋选择高报价的备选投标方案);同时,也给监管部门的工作带来不便。
上一篇:加快推进政采信息化建设
下一篇:竞争性谈判 性价比最高也不能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