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热议 政采处罚亟待细化
政府采购处罚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政府采购法》而得来的,我国《行政处罚法》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同日颁布,而《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的,可以说我国的政府采购处罚经历的时间洗礼才短短数年。从一部行业法的成就之旅来看,政府采购处罚无异是稚嫩的。由于政府采购处罚本身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采购当事人纷纷表示--政府采购处罚亟待细化。
供应商:要求细化处罚呼声最高
政府采购处罚涉及了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都有处罚措施。但采访中不少供应商都认为,在整个处罚链条中,供应商是受罚最多、受威胁最大的一个群体。一旦受到处罚,很可能就意味着该供应商要放弃某个区域的政府采购市场。在某个区域的采购中,监管机构就那么几个,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数量上也不会太多,市一级的代理机构基本都在十几家或几十家,从参与政府采购的深度和广度来说,供应商是涉及面最广的群体。家具有家具采购的供应商、电器有电器采购的供应商、办公耗材类有耗材类采购的供应商……在某种意义上,供应商受处罚的几率更大。
“由于我们受监管机构的管束最大,所以也最希望政府采购的处罚标准能够细化,毕竟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山东一办公耗材供应商如是表达了自己对处罚标准细化的理解。
采购人:处罚认定还要做足功夫
在对采购人的采访中,不少采购人指出现有的政府采购处罚体系总体来说还不太具体。《政府采购法》赋予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权力,并对供应商质疑投诉的程序给予了明确规定。对采购人的质疑投诉处理却没有相关规定。近年来,由于产品之间的竞争激烈,供应商为谋取中标,经常出现弄虚作假行为,但在处罚证据谁来认定问题上,却没有相关措施跟进。
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评标结果结束后,采购人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在某市一教育部门对候选人考察的过程中,却发现第一候选人与其余几家投标人有串标行为。然而当采购人拿着自己掌握的证据去找采购中心时,中心不能够给出答复。找到采购监管部门时,监管部门同样不能认定这些证据是否可以采信。这个事情由于没人认定,最后不了了之。
“处罚是要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的,但现实情况是监管部门又不是公安部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证据认定时,监管部门没有应有的专业知识,从而在认证过程中表现得不够从容、甚至不敢认定。证据认定是政府采购处罚的重要前提,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对以后的工作干扰很大。”一采购人发表了如是看法。
代理机构:政采处罚越细越好
“政府采购处罚自然是越细越好,一对一、一个萝卜一个坑的处罚,各方当事人都无话可说,在处罚环节,最忌讳这样也可、那样也行。处罚选择幅度过大,会让人感觉整个处罚在严肃性上体现得就不够。”山东省中钢招标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孙冠军对处罚细化表示了极大地肯定。此外,其认为,在处罚证据收集环节,一定要做到“铁证如山”,不能落人口实。据其介绍,近年来关于串标的质疑比较多,但在收集这类质疑的证据时,往往会停留在查无实据阶段。“有串标质疑时,我们通常的做法是查投标文件,但这个环节不容易查出问题,大家都知道书面证据的重要性,所以往往都格外谨慎。查招标文件未果,我们又会查授权代表,有时会查出一个人同时代理2家企业的项目,但此时,又经常有供应商站出来说因为此人经验丰富,所以特意委托他来负责这项工作。对这种说法,没有确实证据,也很难反驳。”孙冠军指出,要做好处罚工作,证据收集是重要环节,细化处罚的同时,也要对处罚证据的真实性、可诉性有一定要求。
此外,不少代理机构也表示,证据收集一定要“细”字当头,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发生的日期、证据资料名称和编号等都反映在书面资料上;同时每份证据资料上都必须有当事人的章印,证明是从当事人处取得的文字说明。
监管机构:处罚权力别成了摆设
“我在采购监管部门工作有近10年了,但直到目前为之,还从来没有一起真正意义上的处罚,无论是对采购人、供应商、还是代理机构。”一在政府采购领域打拼多年的某省监管处负责人这样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对此问题,不少省市的监管机构也多有反映。一市采购办的负责人将这种现象归结于“怕惹麻烦”,其认为目前监管机构的人员配备本来就不足,一般一个省采购处超过10人的都不多,某省采购处的人员才4人,地市采购办更是基本都是个位数。政府采购的处罚目前还有很多问题,一旦处罚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很可能就遭来漫长的行政复议官司。对此某省采购处负责人深有同感。据其介绍,自己被一个行政复议官司已经折腾了9个多月了,6月底时还要开庭,自己作为部门负责人已经屡次站在了被告席上,感觉很不舒服。其深有感悟的表示,政府采购处罚太缺乏厚重依据的支撑,太容易被找出漏洞,长此以往下去,法律赋予监管机构的权力很可能成为摆设,犹如一柄画在墙上的剑,只能吓吓人,却没有什么实际威慑力。
在谈及对采购人的处罚时,某市采购监管部门人员显得很无奈,其认为目前采购部门对采购人的威慑力太小,对于采购部门的检查,采购人并不怎么放在心上。往往这种时候,采购部门还需要借助审计的力量,才能达到应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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