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参加开标须明确
不久前,在一饮水工程项目的采购中,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开标将在有公证人员公证的情况下进行,开标结果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对于这一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的前一天,都没有供应商提出过异议。投标截止时间当天,N公司前来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代表却要求参加开标仪式。但代理机构表示,“其他投标人都没参加,你们不能搞特殊。否则我们的公平性可能会遭到其他投标人的质疑。”
遭到代理机构的拒绝后,N公司的投标代表也没再强求,但他离开投标现场后给一位经常参加过政府采购投标的亲戚打电话,无意中说起刚才被拒绝参加开标的事时,这位亲戚却告诉他:“如果你担心他们在开标时做手脚,你可以要求参加。以前一位采购中心的项目负责人告诉过我,根据法律,我们投标人是有参加开标仪式的权利的……”于是N公司的投标代表又返回代理机构,要求参加开标。
不过,当N公司的投标代表到达代理机构时,开标活动已经开始,他走进开标室时也遭到了阻拦,于是在投标人和代理机构之间“上演”了不和谐的一幕。
投标人都有权参加
对于投标人是否有权参加开标仪式的问题,中招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胡杰的观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业界人士普遍认为,既然是公开进行的,就应当允许相关当事人参加。投标人作为采购活动的一方当事人,不应该被拒于开标大门外。至于投标人自愿放弃参加开标仪式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仪式,可以使投标人得以了解开标是否依法进行,有助于使他们相信代理机构不会任意做出不适当的决定;同时,也可以使投标人了解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做到知己知彼,大体衡量一下自己中标的可能性,这对采购人的中标决定也将起到一定监督作用。上海的一位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则表示,通过公开开标,投标人可以发现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可以判断自己中标的可能性大小,以决定下一步应采取什么行动。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公开开标,才能体现和维护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监督部门理应通知
据了解,虽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但由于许多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人员有限,接到代理机构的“通知”后不一定有精力参与。时间久了,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对“开标前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程序弃之不用了。一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还坦然地说:“反正通知不通知结果都一样,没必要多此一举。”
但湖南省某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却表示,通知和不通知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没有通知,一旦开标环节遭遇投诉,监管部门就可能追究“没通知”的责任。记者在采访中也遇到过这样的案例,在一监控设备的招标中,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开标程序完全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但在采购结果公布后,评分结果排名第二的投标人因“无缘中标,希望项目被废标后重新组织”,遂向当地财政部门恶意投诉,称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产品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最终,虽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产品通过了当地财政部门组织的复查,但代理机构开标前未通知却被追究了。
有无必要引入公证
据调查,在当前的政府采购活动招标中,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引入了公证。如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等。北京市财政局还专门发布了《关于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据了解,该通知发出后,北京的不少政府采购项目都引入了公证。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有无必要引入公证这一问题。业界人士的看法并不相同,如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静就认为,邀请公证人员对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可以提高依法开标的公信力。而一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主张公证的初衷却是,万一遇到质疑或投诉,引入公证的做法或可以减免其责任。不过,在江苏省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施克俭看来,一般的项目没有必要引入公证。因为引入公证也意味着增加费用,“与其广泛地公证,不入把邀请公证的费用用在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上”。
当然,还有一部分从业人员不主张公证的原因并不是为了节约采购成本,而是担心公证虚设。“公证人员也是受聘于代理机构的,受托人的所有报酬,都是由代理机构支付。获取利润是中介代理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动力,一旦获利目标受到影响,就可能不再邀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而有些公证人员是有被邀请的需求的。因此,很难保证他们发挥真正的公证作用。”一位从业人员向记者介绍。
不过,多数人还是建议,对于重大项目,在开标时最好还是邀请公证人员在场进行公证。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市引入公证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办实事项目、市财政局代表市属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单台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项目及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项目。
上一篇:集采机构负责人应成为“全能选手”
下一篇:扩内需促就业 政采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