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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投标无效要依法行权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9-06-23 11:1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如何保证开标工作顺利完成(十)
 

  无效标由评标委员会裁决

  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近日组织的一个检测设备的招标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开标时首先开启投标保函,检查其是否按照要求的格式和条件提交,以确定是否能被接受,只有投标保函能被接受的投标文件才能被接受。开标时,有一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函。于是代理机构的主持人宣布该投标人的投标为无效投标。对此判决不服,该投标人很快便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对于投标人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属于评标委员会的工作,上述代理机构的做法已经越权。开标过程中,代理机构只能对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和开标情况做记录。

  无独有偶,在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这么一个案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招标文件还进一步规定,开标时将检查投标文件中是否附有原产地证明,没有原产地证明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投标人。开标当天,一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因为未附原产地证明而被拒绝后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的意见为: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该被拒绝,但投标截止时间前接受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则应该交由评标委员会裁决,代理机构只需做好开标时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即可。

  开标一览表有错漏如何处理

  据业界人士介绍,开标过程中,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是投标截止时间刚通过几秒钟又有供应商来投标,还有就是唱标阶段开标一览表书写不规范或书写错漏要临时决定如何处理。关于投标截止时间后又有投标文件送达的问题,专家的观点基本一致,那就是如果是由于投标人原因造成的迟到,哪怕是一秒钟也不能接受。

  据了解,开标一览表书写不规范或有错漏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待开标一览表,如招标文件要求开标一览表签字并盖章,但投标人要么只签字,要么只盖章。对于开标一览表中签字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法律专家认为,如果开标一览表没有签字盖章,毫无疑问是直接交由评标委员会按无效投标处理即可。如果是有签字未盖章或者有盖章未签字的应该被认可。“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合同书成立要件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其中签字或者盖章是选择关系,即只要签字或者盖章具其一就可以基本确定开标一览表与所载投标人之间的代表关系。”云南省某律师事务所的姜律师告诉记者。

  有些情况最好请监管部门裁决

  业界人士介绍,还有分包比较多的一些项目中,有些供应商分包号前后不一致,导致分包报价有出入也会给开标带来麻烦。某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给记者举了这么一个例,一个项目分四个包,有的供应商同时投四个分包时,每个分包分别制作一份投标文件,其中一份投标文件封面上明确写着分包一,但其对应的开标一览表上写的却是分包二;还有一种情况是供应商把四个分包做在同一份投标文件里,有四张开标一览表,应该是每个分包一张,但是其中两个分包都写成分包一了,其实其中一个应该是分包二。此时不但分包一不知道该唱多少报价;分包二也没有明确的报价。上述问题都会给开标造成困扰。尤其是代理机构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未把开标一览表的填写要求列为实质性要求就更难处理了。

  业界专家提醒,代理机构的主持人碰到这种情况时,绝对不能擅自做主。此时最好请监督部门裁决这样的标如何去唱。因为如果让投标人澄清的话,投标人可能利用澄清的机会增加中标的砝码,从而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最终引发投诉;不唱标当然也说不过去。

  价格要素不全须慎重处理

  在具体的开标过程中,一些代理机构还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开标一览表仅有价格,而没有交货时间、规格型号、技术标准等内容,或者是开标一览表报价仅有数字,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关于报价的具体组成说明,比如是否包含运费等内容。对于这样的问题,业界人士认为,这些内容应当属于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所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是投标人报价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为如果缺乏这些要素,很难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全面的响应。从合同法的角度讲,如果开标一览表中缺乏这些内容,而且投标文件其他部分也找不到相关表述,可以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是一个无效的要约(要约要求内容具体确定)。总之,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详细说明报价组成,投标人没有说明而仅提供笼统数字的,代理机构应该把情况报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按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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