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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采也需重视合同验收

作者:赵勇 发布于:2009-06-25 10:5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当前,县级政府采购工作中,从接到采购委托到采购合同的签订都做得比较到位。然而,就验收环节来说,各地做法不一,大部分是采购人自行验收,集采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未能直接参与,导致验收流于形式,一定程度上对政府采购在社会上形象带来了冲击。

  做好验收意义重大

  自《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各级政府相应成立了政府采购中心,在促进廉政建设的同时,也为国家经济建设节约了大笔资金。然而,如果丧失了采购品质,那么,廉政、节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更不要谈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了。加之随着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张,政府采购业务延伸到政治、经济、社会、民生等各个领域,如何保证采购品质就显得时不我待了。而项目验收是采购品质控制的最重要环节,而且直接影响到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对扩大政府采购影响、促进政府采购健康发展也具有重大意义,必须予以足够重视。

  加强项目验收的有效做法

  优化制度建设,明确权责划分。首先应该明确验收的组成人员,以及权责划分。由于县级的政府采购规模较小,全部启用专家组不太现实,可以由采购人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由供应商代表陪同,由政府采购中心派出独立于采购业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保证验收的实效。

  加强集采机构内部建设,做好部门内部的相互监督。针对县级集采机构人员编制少、各业务部门基本都是“一办到底”的情况,政府采购中心应该加强内控建设,抽取少数人员组成合同履行监督部门,专门负责采购完成后的合同履行情况诸如验收、违约以及合同履行争议的解决等等问题的监督。

  大型招投标活动的验收,必须优化监督体系。大规模的招投标活动完结后,除采购人技术代表、采购中心代表、供应商代表外,还应该邀请一定数量的专家进行论证,同时,必须有纪委、审计等监督部门人员在场做现场监督。

  对于保险类服务项目的验收,可以采用对采购人的定期回访和临时追踪相结合的验收方式。每年对采购人所享受的保险服务进行4~6次回访,与对服务供应商的出险工作进行临时追踪绩效评价相结合。对于达不到要求或者服务态度与效率不能使采购人满意的,应该对该服务供应商进行警告。

  撰写完善的验收报告。验收报告是整个验收过程的总结,是判定标的物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也是财政结算的依据。因此,一份详实的验收报告,也是验收环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最基本的信息应当包括:采购当事人基本信息、项目简介、项目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要求与建议、验收结论、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监督组人员的确认意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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