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国办发[2009]35号文件的几点体会
前言 今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学习贯彻好文件精神,推动政府采购工作与时俱进,是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当前的首要任务。
结合文件精神学习,既要深刻领会文件的重要意义,把握文件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更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把学习贯彻文件精神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与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等重要会议和领导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从而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树立和谐采购理念 规范体制机制建设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执行操作相分离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35号文件针对多年来政府采购体制上监督管理和执行操作机构职能混淆、职责不清,“越位”、“错位”、“缺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的体制机制建设目标。
强化整体意识 确立分工合作意识
财政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张通在多次会议发言时指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督管理和操作执行必须并重,决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既要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又要发挥操作执行的能动作用,监督管理、操作执行要同时发挥作用,才能实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目标,才能保障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健康发展。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在工作目标和方向上具有一致性,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两个方面,各有分工,互相侧重,具有很好的配合基础,希望进一步紧密联系,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财政部国库司司长詹静涛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指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共属一项事业,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本力量。任何一项制度的顺利推进都需要通过规范的操作执行去实现,而操作执行好坏关系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声誉。财政部门要在制度规则、管理环境、经费保障等方面为集中采购机构提供支持和保障。”
因此,学习贯彻35号文件,要求政府采购相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和谐采购”理念,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明确财政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各自改革侧重点,相互分离、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进一步规范体制机制建设。
明确职责定位 加强管采职能建设
按照35号文件提出的“管采分离”的要求,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应在体制机制和功能履行上规范各自的职责,发挥各自的功能作用。
财政监管部门要在严格采购文件编制、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标准制定和程序要求制定等方面入手,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并在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和范围、简化政府采购审批、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加强建设,规范监管行为。
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法定的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要严格依法组织采购活动,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凡是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都必须做到“应采尽采”;要严格遵守“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其他费用和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的规定;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要加强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目标。
同时,要正确理解和把握35号文件中关于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建立良性竞争机制思路和目的。詹静涛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集中采购通过对通用产品的归集并统一组织实施,可以实现规模效益。但由于现行集中采购运行机制上缺乏竞争,采购单位对集中采购价格、效率、服务等方面问题也时有反映。为了从机制上解决这一问题,35号文提出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逐步形成省、地、县之间集中采购活动的竞争,改变现有的完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业务范围的格局,通过竞争机制来推进、壮大集中采购工作,在竞争中促使集中采购机构改进服务、提高效率、降低价格。”
因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在加强集中采购机构自身建设中,遵循35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和实践市区(县)集中采购机构间既相互联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集中采购运行机制,又能体现促进“效率更高、质量优良、服务良好”的良性竞争机制。
建立共赢机制 破解创新发展难题
35号文件是指导新时期政府采购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詹静涛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深化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是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创新发展的关键,加强相应的规章制度建设,是保证操作执行规范化、精细化的基础和依据。集中采购机构多年来在采购第一线承担具体采购活动,对操作执行环节的情况和委托比较清楚,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涉及具体操作执行方面的制度办法时,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广泛听取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或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帮助研究起草,这样既可以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优势,也可以增强制度办法的可操作性,加快制度建设的速度。”
因此,在推进政府采购创新发展时期,尤其是在深化“管采分离”体制机制过渡期,财政监管部门与政府采购中心可以通过建立业务联席会制度、政策研讨会、专题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共赢机制,加强业务沟通,及时研究创新发展中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共同破解影响发展的“瓶颈”,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为新时期政府采购工作创新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各级领导决策政府采购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建立称心采购目标 提高效率和质量
多年来,政府采购工作在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廉洁节约、公开透明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采购效率低、审批环节多、政策与操作衔接差、采购功能落实不到位等一系列突出矛盾。
35号文件明确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间的相互衔接,通过改进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并对财政部门改进管理水平和集中采购机构改进操作执行质量分别提出具体要求。因此,建立“称心采购”工作目标,把依法采购、规范采购作为出发点,把称心采购、和谐采购作为落脚点是新时期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围绕“称心采购”工作目标,财政部门应通过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中采购机构要通过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当前,按照35号文件精神,大多省市都处在推进管采体制分离的过渡期,如何在体制分离后,更好地发挥管理和服务的功能,把“称心采购”作为管理职能和服务保障功能建设的共同目标,双方换位思考,树立“服务他人,发展自己”的理念,围绕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大局,围绕国家各项中心工作,围绕提高管理水平和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共同开创政府采购新局面,是政府采购工作管采双方的重要责任和历史使命。
强化职业采购意识 加强队伍建设
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既有政府采购政策研究制定的参与者,也有政府采购业务的执行操作者,政府采购工作水平的高低取决于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加强政府采购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多年的期盼。
提出队伍建设的要求
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35号文件提出了“加强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的要求:一是对所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要求。包括财政监管部门以及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在内,要求继续加强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
二是对除财政监管部门以外其他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要求,即要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最终实现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化。
三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强调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
职业化的“四步骤”
强化“职业采购”意识,建立政府采购职业资格培训制度,营造职业采购专业人才氛围,加大政府采购队伍的培养、培育、培训是当前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的一项战略性的任务。
首先,要充分发挥现有队伍的优势,总结我国政府采购十年来的实践经验,按照“职业化、专业化、技能化”的要求,组织具有实际经验的学者、专家和从业人员共同编写职业培训教材,建立职业资格培训、考核、评审制度。
其次,要参照国际惯例尽快建立采购专业协会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机构,加强对职业资格培训、考核、评审等工作的规范管理,防止政出多门,鱼目混珠现象的出现。
再次,要发挥国家和地方院校和行业协会的作用,设立政府采购专业课程,培养政府采购专业人才,为政府采购事业培养新人,储备力量。通过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对现有从业人员的各类业务培训,扩大业务培训覆盖面。
最后,要尽快建立国家级政府采购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团队在政府采购宏观规划、战略发展方向、专业理论研究、政策法规制定等方面的智囊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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